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198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1983年8月16日,我院曾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提出:中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把某些屬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應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到1983年12月2日,根據新的情況,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發出了〔83〕法研字第23號《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指出:“今后對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仍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近據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這是不妥的。請你院通知所屬中級人民法院注意認真執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