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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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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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盤虧、毀損、報廢各種實物資產。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處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還應當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科目。
2.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
3.毀損、報廢各種實物資產過程中取得的殘值變價收入、發生相關費用,以及取得的殘值變價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凈收入或凈支出的賬務處理,比照本科目“四(四)”有關出售資產進行處理。
(六)核銷不能形成資產的在建工程成本。
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盤盈存貨、固定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實物資產。
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存貨”、“固定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報經批準予以處理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完畢的各種財產的價值及凈損失;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完畢的各種財產凈溢余。年度終了,報經批準處理后,本科目一般應無余額。
1801 政府儲備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直接儲存管理的各項政府應急或救災儲備物資等。
負責采購并擁有儲備物資調撥權力的行政單位(簡稱“采購單位”)將政府儲備物資交由其他行政單位(簡稱“代儲單位”)代為儲存的,由采購單位通過本科目核算政府儲備物資,代儲單位將受托代儲的政府儲備物資作為受托代理資產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政府儲備物資的種類、品種、存放地點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政府儲備物資應當在其到達存放地點并驗收時確認。
四、政府儲備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政府儲備物資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購入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使政府儲備物資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支出;單位支付的政府儲備物資保管費、倉庫租賃費等日常儲備費用,不計入政府儲備物資的成本。
購入的政府儲備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政府儲備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由行政單位承擔運輸費用等的,按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政府儲備物資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1.經批準對外捐贈、無償調出政府儲備物資時,按照對外捐贈、無償調出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外捐贈、無償調出政府儲備物資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運輸費等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單位報經批準將不需儲備的物資出售時,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儲備物資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盤盈、盤虧或報廢、毀損政府儲備物資。
行政單位管理的政府儲備物資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發生的政府儲備物資盤盈、盤虧或者報廢、毀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政府儲備物資,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
盤盈的政府儲備物資,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或者報廢、毀損的政府儲備物資,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管理的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
1802 公共基礎設施
一、本科目核算由行政單位占有并直接負責維護管理、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包括城市交通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環保設施、防災設施、健身設施、廣場及公共構筑物等其他公共設施。
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設備、工具器具、車輛等動產,作為管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供行政單位在公共基礎設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構筑物等,能夠與公共基礎設施分開核算的,作為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目錄、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公共基礎設施核算的依據。
四、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在對其取得占有權利時確認。
五、公共基礎設施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公共基礎設施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行政單位自行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該公共基礎設施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公共基礎設施的各組成部分需要分別核算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造價確定其成本;沒有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造價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同類或類似市場造價的比例對總造價進行分配,確定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的成本。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公共基礎設施,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后再進行調整。
2.接受其他單位移交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原賬面價值確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二)公共基礎設施的后續支出。
與公共基礎設施有關的后續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公共基礎設施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
2.為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共基礎設施的處置。
行政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向其他單位移交、毀損、報廢時,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1.經批準向其他單位移交公共基礎設施時,按照移交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2.報廢、毀損的公共基礎設施,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處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實際成本。
1901 受托代理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項資產,包括受托指定轉贈的物資、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等。
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和銀行存款的,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通過“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進行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產的種類和委托人進行明細核算;屬于轉贈資產的,還應當按照受贈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受托代理資產應當在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資產時確認。
四、受托代理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受托轉贈物資。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轉贈給受贈人的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物資的市場價格確定。
接受委托轉贈的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受托協議約定由行政單位承擔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的,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將受托轉贈物資交付受贈人時,按照轉贈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3.轉贈物資的委托人取消了對捐贈物資的轉贈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贈物資的,應當將轉贈物資轉為存貨或固定資產,按照轉贈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存貨”、“固定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固定資產”科目。
(二)受托儲存管理物資。
1.接受委托人委托儲存管理的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
接受委托儲存的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2.支付由受托單位承擔的與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相關的運輸費、保管費等費用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根據委托人要求交付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時,按照儲存管理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受托代理資產中實物資產的價值。
二、負債類
2001 應繳財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取得的按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包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收入等。行政單位按照國家稅法等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通過“應繳稅費”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財政款項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財政款應當在收到應繳財政的款項時確認。
四、應繳財政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按照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處置資產取得應當上繳財政的處置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三)上繳應繳財政的款項時,按照實際上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應當上繳財政但尚未繳納的款項。年終清繳后,本科目一般應無余額。
2101 應繳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稅法等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行政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納的稅費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稅費應當在產生繳納稅費義務時確認。
四、應繳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因資產處置等發生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繳納義務的,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的應繳稅費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因出租資產等發生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繳納義務的,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的應繳稅費金額,借記“應繳財政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的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從職工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或“經費支出”科目[從勞務費中代扣個人所得稅],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應繳未繳的稅費金額。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應當在規定支付職工薪酬的時間確認。
四、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應付職工薪酬時,按照計算出的應付職工薪酬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向職工支付工資、津貼補貼等薪酬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房租等費用時,按照實際扣除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代扣代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應繳稅費”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代扣代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繳納單位為職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時,借記本科目(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貸記 “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2301 應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因購買物資或服務、工程建設等而應付的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賬款應當在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完成工程時確認。
四、應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完成工程但尚未付款時,按照應付未付款項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應付賬款,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經批準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核銷的應付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五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付的應付賬款。
2302 應付政府補貼款
一、本科目核算負責發放政府補貼的行政單位,按照規定應當支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支付的政府補貼種類進行明細核算。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補貼接受者建立備查簿,進行相應明細核算。
三、應付政府補貼款應當在規定發放政府補貼的時間確認。
四、應付政府補貼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應付政府補貼時,按照規定計算出的應付政府補貼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應付的政府補貼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應付未付的政府補貼金額。
2305 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除應繳財政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應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項償還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應付及暫存款項,如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未納入行政單位預算管理的轉撥資金、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付款的類別以及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其他各項應付及暫存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其他各項應付及暫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因故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其他應付款項,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經批準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核銷的其他應付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付的其他應付款。
2401 長期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長期應付款的類別以及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應付款應當按照以下條件確認:
(一)因購買物資、服務等發生的長期應付款,應當在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時確認。
(二)因其他原因發生的長期應付款,應當在承擔付款義務時確認。
四、長期應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長期應付款時,按照應付未付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償付長期應付款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
(三)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長期應付款,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經批準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核銷的長期應付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付的長期應付款。
2901 受托代理負債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資產時形成的負債。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委托人等進行明細核算;屬于指定轉贈物資和資金的,還應當按照指定受贈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受托代理負債應當在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資產并產生受托代理義務時確認。
四、本科目的賬務處理參見“受托代理資產”、“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清償的受托代理負債。
三、凈資產類
3001 財政撥款結轉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滾存的財政撥款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兩個明細科目;在“基本支出結轉”明細科目下按照“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在“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還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有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等兩種或兩種以上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撥款種類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還可以根據管理需要按照財政撥款結轉變動原因,設置“收支轉賬”、“結余轉賬”、“年初余額調整”、“歸集上繳”、“歸集調入”、“單位內部調劑”、“剩余結轉”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撥款結轉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調整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因發生差錯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調整財政撥款結轉的,按照實際調增財政撥款結轉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年初余額調整);按照實際調減財政撥款結轉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年初余額調整),貸記有關科目。
(二)從其他單位調入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按照規定從其他單位調入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時,按照實際調增的額度數額或調入的資金數額,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集調入)及其明細。
(三)上繳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上繳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時,按照實際核銷的額度數額或上繳的資金數額,借記本科目(歸集上繳)及其明細,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單位內部調劑結余資金。經財政部門批準對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改變用途,調整用于其他未完成項目等,按照調整的金額,借記“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單位內部調劑)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單位內部調劑)及其明細。
(五)結轉本年財政撥款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將財政撥款收入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撥款收入——基本支出撥款、項目支出撥款”科目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收支轉賬——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及其明細。
2.年末,將財政撥款支出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收支轉賬——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及其明細,貸記“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基本支出、項目支出”科目及其明細。
(六)將完成項目的結轉資金轉入財政撥款結余。年末完成上述財政撥款收支轉賬后,對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撥款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轉入財政撥款結余,借記本科目(結余轉賬——項目支出結轉)及其明細,貸記“財政撥款結余”(結余轉賬——項目支出結余)科目及其明細。
(七)年末沖銷有關明細科目余額。
年末收支轉賬后,將本科目所屬“收支轉賬”、“結余轉賬”、“年初余額調整”、“歸集上繳”、“歸集調入”、“單位內部調劑”等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剩余結轉”明細科目;轉賬后,本科目除“剩余結轉”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滾存的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數額。
3002 財政撥款結余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滾存的財政撥款項目支出結余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具體項目、《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有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等兩種或兩種以上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撥款的種類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還可以根據管理需要按照財政撥款結余變動原因,設置“結余轉賬”、“年初余額調整”、“歸集上繳”、“單位內部調劑”、“剩余結余”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撥款結余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調整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余。因發生差錯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調整財政撥款結余的,按照實際調增財政撥款結余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年初余額調整);按照實際調減財政撥款結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年初余額調整),貸記有關科目。
(二)上繳財政撥款結余。按照規定上繳財政撥款結余時,按照實際核銷的額度數額或上繳的資金數額,借記本科目(歸集上繳)及其明細,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單位內部調劑結余資金。經財政部門批準將本單位完成項目結余資金調整用于基本支出或其他未完成項目支出時,按照批準調劑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單位內部調劑)及其明細,貸記“財政撥款結轉”(單位內部調劑)科目及其明細。
(四)將完成項目的結轉資金轉入財政撥款結余。年末,對財政撥款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撥款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轉賬——項目支出結轉)科目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結余轉賬——項目支出結余)及其明細。
(五)年末沖銷有關明細科目余額。年末,將本科目所屬“結余轉賬”、“年初余額調整”、“歸集上繳”、“單位內部調劑”等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剩余結余”明細科目;轉賬后,本科目除“剩余結余”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滾存的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數額。
3101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項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滾存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項目結轉”和“非項目結余”明細科目,分別對項目資金和非項目資金進行明細核算。對于項目結轉,還應當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還可以根據管理需要按照其他資金結轉結余變動原因,設置“收支轉賬”、“年初余額調整”、“結余調劑”、“剩余結轉結余”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調整以前年度其他資金結轉結余。因發生差錯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調整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的,按照實際調增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年初余額調整)及其相關明細。按照實際調減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年初余額調整)及其相關明細,貸記有關科目。
(二)結轉本年其他資金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將其他收入中的項目資金收入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項目結轉——收支轉賬)及其明細;將其他收入中的非項目資金收入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非項目結余——收支轉賬)。
2.年末,將其他資金支出中的項目支出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項目結轉——收支轉賬)及其明細,貸記“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項目支出)及其明細、“撥出經費”科目(項目支出)及其明細;將其他資金支出中的基本支出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非項目結余——收支轉賬),貸記“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基本支出)、“撥出經費”科目(基本支出)。
(三)繳回或轉出項目結余。完成上述(二)轉賬后,對本年末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區分年末已完成項目和尚未完成項目,在此基礎上,對完成項目的剩余資金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需要繳回原項目資金出資單位的,按照繳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項目結轉——結余調劑)及其明細,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2.將項目剩余資金留歸本單位用于其他非項目用途的,按照剩余的項目資金金額,借記本科目(項目結轉——結余調劑)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非項目結余——結余調劑)。
(四)用非項目資金結余補充項目資金。按照實際補充項目資金的金額,借記本科目(非項目結余——結余調劑),貸記本科目(項目結轉——結余調劑)及其明細。
(五)年末沖銷有關明細科目余額。年末收支轉賬后,將本科目所屬“收支轉賬”、“年初余額調整”、“結余調劑”等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剩余結轉結余”明細科目;轉賬后,本科目除“剩余結轉結余”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滾存的各項非財政撥款資金結轉結余數額。
3501 資產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預付賬款、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預付款項”、“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基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資產基金應當在發生預付賬款,取得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時確認。
1.發生預付賬款時,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預付款項);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取得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資產時,按照取得資產的成本,借記“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同時,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預付賬款購買的物資或服務時,應當相應沖減資產基金。
按照相應的預付賬款金額,借記本科目(預付款項),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三)領用和發出存貨、政府儲備物資時,應當相應沖減資產基金。
領用和發出存貨、政府儲備物資時,按照領用和發出存貨、政府儲備物資的成本,借記本科目(存貨、政府儲備物資),貸記“存貨”、“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四)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時,應當沖減資產基金。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本科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無形資產),貸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
(五)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時,應當沖減該資產對應的資產基金。
1.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存貨、政府儲備物資時,按照存貨、政府儲備物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及其明細,貸記“存貨”、“政府儲備物資”等科目。
2.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無形資產時,按照相關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及其明細,按照已計提折舊、已計提攤銷的金額,借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無形資產”科目。
(六)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的資產處置,有關本科目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3502 待償債凈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
二、待償債凈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時,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二)償付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時,按照實際償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因債權人原因,核銷確定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時,按照報經批準核銷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因尚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需相應沖減凈資產的金額。
四、收入類
4001 財政撥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基本支出撥款”和“項目支出撥款”兩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行政單位取得用于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財政撥款資金;同時,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在“基本支出撥款”明細科目下按照“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在“項目支出撥款”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有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等兩種或兩種以上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撥款的種類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撥款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單位根據收到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及相關原始憑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末,行政單位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行政單位根據收到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末,如行政單位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下達數,根據兩者間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實際收到財政撥款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收回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等科目。
(五)年末,將本科目本年發生額轉入財政撥款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科目。
四、年終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01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如從非同級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項目或專項任務的資金、庫存現金溢余等。行政單位從非同級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取得指定轉給其他單位,且未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收入的類別、來源單位、項目資金和非項目資金進行明細核算。對于項目資金收入,還應當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屬于其他收入的各種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年末,將本科目本年發生額轉入其他資金結轉結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
四、年終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五、支出類
5001 經費支出
關于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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