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1號:次級可轉換債券》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1號:次級可轉換債券》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1號:次級可轉換債券》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1號:次級可轉換債券》的通知
保監發〔2014〕27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
為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明確次級可轉換債券的償付能力認可標準,我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1號:次級可轉換債券》,自2013年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施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4年4月4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1號:次級可轉換債券
問:根據《關于上市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可轉換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2〕45號),保險公司或保險集團公司發行的次級可轉換債券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如何認可和披露?
答:保險公司或保險集團公司根據《關于上市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可轉換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發行的次級可轉換債券,屬于資本性負債,應當確認為認可負債。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認可價值為零;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內的,以賬面價值的50%作為其認可價值;剩余年限在1年以內的,以賬面價值的80%作為其認可價值。
保險集團公司發行的次級可轉換債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4號:保險集團》披露有關信息,保險公司發行的次級可轉換債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8號:實際資本》披露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