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7號)
《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4年4月4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4年4月9日
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笫九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乙級、丙級監理資質,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二、將第十二條中的“、乙級監理”刪除。
三、將本規定中所有的“交通部”修改為“交通運輸部”,“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