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4號)
《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5年5月8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5月12日
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丙級監理資質,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二、將第十條第三項刪除。
三、將第十二條刪除。
四、將附件1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條件中的如下內容予以刪除:
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400萬元。”
。ǘ┮壹壉O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ㄈ┍壉O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窓C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水運工程
。ㄒ唬┘准壉O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2.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ㄋ模┧\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5月12起施行。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