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
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2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
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
女、兒童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
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
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
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
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
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
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
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三十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
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擋案、考試成績
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
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
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
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
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三)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
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四)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
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被監管人輕傷的;
2、致使被監管人自殺、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3、對被監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
4、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5、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
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
力、威脅,欺騙、賭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
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破壞選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
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附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的有關條款。
(二)本規定中有關犯罪數額“不滿”,是指接近該數額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
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規定中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
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
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能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
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四)本規定中有關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動”,既包括犯罪活動,也包
括其他違法活動。
(五)本規定中有關賄賂罪案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
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
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六)本規定中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罪案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
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
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有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與本規定有重復或者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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