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關于促進導游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家旅游局關于促進導游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家旅游局
國家旅游局關于促進導游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家旅游局關于促進導游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旅發〔2014〕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貫徹落實《旅游法》,強化導游的服務管理,完善導游注冊制度,發揮導游行業組織聯系政府、服務會員、促進行業自律的作用,建立體制合理、功能完備、管理有效、行為規范的導游行業組織體系,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依法推進導游行業組織的建立健全
(一)推進導游行業組織成立。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要按照《旅游法》的要求,積極協調民政主管部門,盡快推動導游行業組織的成立。導游行業組織的形式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為主,條件暫不具備的,可在旅游協會設立導游分會或導游工作部門,并逐步向導游協會過渡。
(二)健全導游行業組織體系。各地級市(區)可成立以導游個人會員為主的導游行業組織;各省可成立以市級導游行業組織單位會員為主的導游行業組織,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吸納導游個人會員。
(三)規范導游行業組織治理。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導游行業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和規范管理,組建數量適當、結構合理、精干高效的工作隊伍,健全內設機構與工作機制,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會員約束制度,規范辦事程序和工作流程,以自身的服務優勢和管理水平吸引會員自愿入會,不斷壯大規模。
(四)鼓勵導游行業組織創新。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導游行業組織結合實際,積極探索模式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建立務實高效的導游行業組織體系和導游服務管理體系。
二、充分發揮導游行業組織的作用
(五)推動導游注冊工作平穩過渡。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導游行業組織按照《旅游法》的規定履行導游注冊職能,社會導游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將不再承擔《國家旅游局關于建立社會導游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意見》規定的注冊登記工作。各地應結合導服機構的性質與市場發展情況,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與時間推進表,鼓勵導服機構積極探索向勞務中介機構或勞務派遣單位轉型。
(六)發揮行業自律功能。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要督促導游行業組織積極貫徹落實導游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約束制度,指導會員共同遵守,協調會員間利益,開展會員培訓及落實獎懲制度。進一步推動導游行業組織建立游客對導游服務的評價制度和優質服務獎勵制度,健全導游的誠信體系,維護導游公平執業環境,全面提高導游人員的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
(七)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導游行業組織在導游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功能與作用,引導其積極參與本地導游服務費標準的制定與協商、導游社會保險保障水平和繳納渠道等問題的協調解決,及開展相關咨詢和援助工作,保障導游合法勞動報酬,提高導游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實現導游體面勞動,促進導游隊伍的結構優化、穩定壯大和勞動關系和諧。
(八)加大導游正面形象宣傳。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要推動導游行業組織積極參加“尋找最美導游”、“文明與旅游同行”等活動,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加大對導游正面典型的宣傳,借助媒體及公益活動等平臺展示誠實守信、樂于奉獻、積極向上、奮發有為的導游正面形象,宣傳優秀導游誠心誠意的服務態度、誠實守信的服務行為,展示他們的職業美、品德美、行為美,讓全社會進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導游,增強導游的職業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勵和引導廣大導游熱愛旅游、服務旅游、奉獻旅游。
(九)暢通溝通渠道。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導游行業組織連接政府與行業及從業人員的橋梁作用。明確職責分工,規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導游行業組織參與政策制定的征詢機制,推動國際和區域間的交流合作,不斷提高導游行業組織服務管理水平。
三、積極支持導游行業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十)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各地旅游主管部門應支持導游行業組織獨立開展活動,可從政策、資金等方面支持導游注冊工作的可持續開展,可將適合導游行業組織承擔的部分政府管理職能,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其提供服務。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切實幫助導游行業組織解決機構設置、用人機制、經費來源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為導游行業組織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工作條件。
(十一)加強監督檢查。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民政部門,加強對導游行業組織的監督檢查,對長期不開展活動,內部管理不善,不維護會員利益的,要幫助指導其改進工作。要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查處違規開展導游注冊工作以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導游行業組織。
國家旅游局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