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26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為進一步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現決定:
一、廢止《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的通知》(體改生[1992]31號)。
二、對4件規章、1件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
附件: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506/W020150617372336756105.pdf
主任:徐紹史
2015年5月30日
附件
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序號 類別 名稱及文號 發文單位及日期 修改內容
1規章《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3月4日刪除第八條第(一)項中的“2.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刪除第九條第(一)項中的“2.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刪除第十條第(一)項:“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2規章《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3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2012年3月2日刪除第九條第(一)項:“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刪除第十條第(一)項:“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3規章《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監會第9號令)電監會2005年11月7日將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
4規章《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第28號令)電監會2009年12月18日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范圍”。刪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5規 范 性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2009年修訂)》(發改投資[2009]80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2009年3月26日刪除第四條第(四)項:“注冊資金不少于8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