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援助項目采購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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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援助項目采購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三)單一來源采購報價文件編制要求;
(四)援外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相關技術資料;
(五)采購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銀行保函格式;
(六)合同范本;
(七)評審辦法;
(八)提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評審時間及地點。
第七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采購執行人在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中列明的聯系方式,通知單一來源采購單位領取采購文件。
援外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提交報價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七十六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應按照單一來源采購文件要求編制報價文件,并在規定送達截至時間前,將報價文件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送達指定地點。
第七十七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應當按采購文件規定隨報價文件一并提交采購保證金保函,具體提供方式參照投標保證金保函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單一來源采購的評審辦法可分為標底制和市場詢價兩種方式,具體評審辦法在援外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文件中規定。
采用標底制的,采購執行人可事先委托一家具備相關資質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編制標底,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對報價文件進行評審的價格依據。
采用市場詢價的,采購代理機構可在評審過程中通過即時市場詢價的方式確定援外采購項目的價格。
第七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對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提交的報價文件進行逐項審定后確定最終實施方案和價格。單一來源采購的評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八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評審結果發出承諾答疑要求,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應對采購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全面、準確、無附加條件的響應。
單一來源采購單位如不能全面響應采購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詳細說明理由,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采購代理機構對單一來源采購單位的報價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復核后,發出補充承諾答疑要求。如單一來源采購單位仍不能全面響應承諾答疑要求且無合理理由,采購代理機構應報采購執行人同意后終止采購程序。
第八十一條 評審結束后,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評審結果編制評審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審日期和地點;
(二)評審人員名單;
(三)評審辦法;
(四)評審情況及說明;
(五)復核承諾答疑情況;
(六)最終評審結果,包括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情況。
第八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自評審結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正式提交采購執行人。
采購執行人應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定成交單位,并通知采購代理機構。
第八十三條 在援外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報采購執行人同意后終止采購程序,并通知單一來源采購單位:
(一)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秩序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單一來源采購單位無合理理由拒絕承諾的;
(三)采購任務因故取消的。
第八章 采購信息公開
第八十四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采購結果公示和采購結果公告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統一發布,其中,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援外采購項目不予發布。
第八十五條 援外采購項目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執行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概況;
(三)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條件;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第八十六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概況;
(二)資格預審條件;
(三)接受投標的企業數量;
(四)要求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材料;
(五)接受資格預審申請材料的截止時間。
第八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執行人審定中標或成交單位后兩個工作日內將援外采購項目的采購結果公示三至五個工作日,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援外采購項目名稱;
(三)援外采購項目的中標或成交單位名稱、地址。
第八十八條 采購執行人應在下達中標、成交通知書的同時,公告援外采購項目的采購結果,公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援外采購項目名稱;
(二)中標或成交單位名稱;
(三)評審專家名單。
第八十九條 采購執行人公布上述援外采購項目信息不應涉及援外采購項目的涉密信息和敏感性內容。敏感性內容范圍由商務部規定。
第九章 采購監督管理
第九十條 參與援外采購項目采購的投標單位、競談單位和單一來源采購單位對采購過程和結果有疑問的,可在采購結果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并提交采購代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 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處理援外采購項目公示質疑,應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結果,并提出處理建議后以書面形式報采購執行人審定。
對于以下情形的援外采購項目質疑,采購代理機構可不予受理,但應將書面質疑材料報采購執行人備案:
(一)未在公示期內有效送達的;
(二)參與采購活動以外其他單位提出的;
(三)質疑材料無質疑單位合法簽章的;
(四)無明確內容、線索或相關證據材料的;
(五)未提供任何證據的。
第九十二條 采購執行人根據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作出維持原采購結果、變更采購結果或重新組織采購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代理機構,并由采購代理機構將處理決定答復質疑單位。
第九十三條 采購結果公示期滿無質疑或質疑已處理完畢的,采購執行人應向援外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單位下達中標、成交通知書。
援外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執行人和中標、成交單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書發出后,采購執行人改變采購結果,或者中標、成交單位放棄中標、成交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采購執行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援外項目實施合同范本和承諾答疑結果與中標、成交單位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援外項目實施合同不得對承諾答疑結果作實質性修改。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援外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單位拒絕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標、成交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采購執行人應按確定候選單位的原則規定重新確定中標、成交單位,并簽訂合同。拒絕簽訂合同的中標、成交單位不得參加對該援外采購項目重新組織的采購活動。
第九十五條 因政治外交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采購執行人不能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成交單位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的,可延至中標、成交單位承諾的投標有效期限內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
特殊情況下,采購執行人仍不能在投標有效期限內與中標、成交單位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的,可以正式要求中標、成交單位適當延長投標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并在約定的延長投標有效期限內與中標、成交單位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如中標、成交單位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采購執行人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九十六條 采購執行人應在下達援外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通知書后將采購保證金保函退還投標單位、競談單位和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未中標、成交單位的保函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單位的保函應在援外項目實施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
投標單位、競談單位和單一來源采購單位在參與援外項目采購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保證金保函不予退還:
(一)在規定提交采購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后撤回相關文件的;
(二)在采購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購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中標或成交后拒絕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的;
(四)與其他采購參與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相互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條 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過程中,投標單位、競談單位不得相互串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相互串通:
(一)協商援外采購項目報價等采購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約定援外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單位;
(三)約定部分參與單位放棄參與或放棄中標、成交;
(四)為謀取中標、成交或排斥特定參與單位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九十八條 采購執行人應建立援外采購項目采購檔案,妥善保管每個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編造、隱匿或銷毀。援外采購項目采購文件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果公告之日起至少十五年,可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九十九條 采購執行人、采購代理機構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援外采購項目評審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援外采購項目評審辦法的確定,以及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條 緊急援助項目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特殊援助項目的采購,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特殊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招標管理規定》(商援發〔2008〕533號)、《對外援助物資項目采購管理規定》(商財發〔2011〕263號)、《商務部關于對外援助評標結果公示和質疑處理的規定(試行)》(商援發〔2006〕413號)同時廢止。
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援助項目采購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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