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建立和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建立和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建立和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建立和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辦法》的通知
法發〔2016〕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關于建立和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辦法》予以印發,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9日
為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科學建立和管理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確保網絡司法拍賣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評審委員會,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工作。評審委員會由互聯網專家、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特約監督員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執行、行裝、技術等部門人員組成。
第二條 能夠提供符合《網拍規定》和本辦法要求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并有意開展網絡司法拍賣業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入庫的,應當提交入庫申請書及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條 申請入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保障全國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安全、便捷、有序進行的信息系統、硬件設備、資金及人員等,且服務質優價廉。
第四條 申請入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
(二)在同類平臺中取得行業公認的領先地位;
(三)已開展涉公共事務領域網絡拍賣業務一年以上;
(四)無違法違規記錄。
第五條 申請入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的安全性負責,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安全管理體系等。
第六條 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具備系統開放性、技術先進性和持續發展性,能與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聯通共享,能順應網絡司法拍賣發展需求及時提升擴展服務。
第七條 為保障網絡司法拍賣有序進行,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為司法拍賣設置首頁入口和專用頻道以提高用戶辨識度和使用便捷性,并通過該頻道向社會公眾真實、準確、完整展示網絡司法拍賣的各類信息;
(二)具備實時在線核驗報名競買人身份信息功能,確保競買人可自主完成報名和隨機生成競買代碼、密碼;
(三)使用具備合法經營牌照和符合安全標準的網絡支付系統,可自動處理保證金的交納、凍結和結算;
(四)具備通過互聯網進行電子競價的功能;
(五)為不同層級人民法院設置系統操作功能及管理權限,并具備自動化統計功能,確保人民法院隨時發布、管理、統計和監督司法拍賣活動;
(六)對拍賣形成的全部數據進行加密保護,確保安全,并具備自動歸檔留存功能,可下載制作副本;
(七)具備大數據實時計算分析、精準投放與推介能力,確保拍賣信息及時推送潛在競買人,擴大參與競買人數量;
(八)具備包括PC端和移動端的多終端登陸系統與操作功能,方便競買人多渠道參與競買;
(九)為網絡司法拍賣交易各方提供及時全面的咨詢、答疑和提醒等服務;
(十)后臺未設置監控競買人信息和操控、干預競價程序的功能等;
(十一) 其他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符合的要求。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有權審查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的相關程序,確保后臺未設置監控競買人信息、操控和干預競價程序的功能。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采用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方式定期對新申請入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評審,擇優入庫并公示,免收服務費用的可優先入庫;每年對已入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開展的網絡司法拍賣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
第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生影響網絡司法拍賣業務正常運行的重大經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評審委員會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再為網絡司法拍賣提供網絡平臺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從名單庫中退出,不得自行中斷服務。
第十一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違反《網拍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后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并公示。
第十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被除名或被準許退出名單庫的,應當做好交接和善后工作,包括保障尚未完成的拍賣順利進行完畢、將存儲的全部拍賣信息數據移交評審委員會保存、妥善處理好保證金的劃轉和解凍事宜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