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政府
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婁底市人民政府令
第 38號
《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婁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同時廢止。
市 長
2015年5月18日
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市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下簡稱房屋征收),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堅持政府主導、民主決策,規劃引領、凈地供應,陽光操作、標準統一的工作原則。
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市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組織)、個人不得在市轄區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征收。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下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收回房屋已征收完畢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實行統一收儲、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供應。未經儲備的土地一律不得供應。
婁星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信訪維穩工作,協助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調查摸底、政策宣傳等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房地產管理、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環保、消防、氣象、農業、林業、維穩、公安、信訪、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萬寶新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良好執業信用記錄。備選庫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5家。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每年對備選庫進行篩查。對上一年度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出具虛假或重大差錯評估報告、因其評估結果造成房屋征收工作出現重大錯誤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執業信用記錄不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從備選庫中予以篩除。
被篩除出備選庫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3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房屋征收過程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拆除工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相關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除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經房屋征收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并定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房屋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建設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組織實施的舊城區改建或城市棚戶區改造需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十條 確需在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項目業主單位應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項目證明材料或備案材料;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以及劃定的項目規劃調查藍線;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材料。
第十一條 對經市人民政府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項目,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擬征收范圍內公布相關信息,并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登記結果也應在擬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和未經登記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見附件1)。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的調查登記工作。被征收人不配合相關部門工作的,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應配合做好調查登記、查證核實工作。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實施室內裝飾裝修、種植和養殖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工商、稅務、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環保、消防、氣象、農業、林業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登記情況擬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補償范圍、實施步驟、征收簽約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獎勵和補助等。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后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也應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整體評估初步情況及拆除工作量(含水、電、氣、通訊等設施遷移),編制房屋征收項目的補償資金預算。
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應于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足額到位。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必須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依法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做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涉及被征收人達到300戶或1000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報名時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參加評估。供被征收人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邀請。
(三)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已經報名且符合資質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協商過程應當公開。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投票決定或者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五)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選(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的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在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時,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實有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本辦法和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計算補償費用,并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依據補償協議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費用。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價值,除有特別規定需采用政府定價、政府限價等方式確定外,由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改建地段或者附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建立健全房源信息系統,構建選房平臺,供被征收人及時、全面了解房地產行情,充分利用現有房源幫助被征收人選購房屋。
第二十二條 室內裝飾裝修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按照《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內裝飾裝修補償參照標準》(見附件2)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對使用權未分攤到房屋價值中的國有土地,需提前收回使用權,按規定需補償的,經評估后另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 搬遷補償。征收住宅用房的,搬遷補償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每戶最低不少于1000元;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的,搬遷補償費按12元/平方米計算,每戶最低不少于800元。
征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補償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因搬遷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損失補償評估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臨時安置補償。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對選擇產權調換并實行過渡安置,且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與其約定過渡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臨時安置補償的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少于60平方米的,每套房產每月支付500元臨時安置補償;大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少于80平方米的,每套房產每月支付700元臨時安置補償;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每套房產每月支付900元臨時安置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未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房,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未超過12個月的,按照標準的1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超過12個月的,從第13個月起,按照標準的20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對選擇產權調換并實行過渡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也應與其約定過渡期限,但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未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房,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未超過12個月的,按照標準的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超過12個月的,從第13個月起,按照標準的10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自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屋或安置房之日起,停止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二)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參照前款臨時安置補償標準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補償。
(三)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每套房產按每月1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每套房產補償時間最多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并有直接經濟損失的,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7‰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計算確定。
被征收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的相關證明材料,由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使用性質的,按照原使用性質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土地、房地產管理、城鄉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雙方應依法履行協議。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本辦法和補償協議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費用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不得損壞房屋或者拆卸房屋及附屬設施。
第二十九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補償決定,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補償決定,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評估結果,擬定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書面告知被征收人或依法公告送達被征收人;
(三)被征收人自收到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向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協商,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
(四)被征收人未申請協商或者雙方仍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補償決定。
第三十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分戶的房屋補償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做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三十一條 征收補償決定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二)征收的依據和理由;
(三)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征收主體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核實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情況,補償決定不包括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在強制執行時,相關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對室內裝飾裝修進行勘察記錄;
(二)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室內裝飾裝修價值。
第三十四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并依法進行了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房屋(土地)依法被征收的,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注銷手續。公安、教育、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依法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補助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七條 患有重大疾病、突發重大意外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等情形,符合補助條件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特殊困難補助申領條件、標準及認定程序》(見附件3)進行補助。
申領特殊困難補助的被征收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部門的合法證明材料,嚴禁偽造證明材料、冒領特殊困難補助,違者取消補助資格、追回已發放的特殊困難補助,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三十八條 對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市轄區區域范圍內的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權不分開計算),補足45平方米給予補償。但補足部分不計算室內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相關獎勵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為自然人,且積極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騰空個人私有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從下列獎勵項目中選取一種或幾種進行獎勵,并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和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確需另設獎勵項目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提前搬遷獎勵。可以根據被征收人的搬遷時間,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分階段、分檔次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遷獎勵。具體分段時間及其相應檔次在各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二)整體搬遷獎勵。被征收房屋存在多戶被征收人的,可以以單元、樓棟為單位設立整體搬遷獎勵。只有當單元、整棟全部被征收人符合獎勵條件時,才給予被征收人單元、樓棟整體搬遷獎勵,單元整體搬遷獎勵每戶最高不超過1萬元,樓棟整體搬遷獎勵每戶最高不超過3萬元。
(三)選擇貨幣補償獎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間,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分時段、分檔次給予不超過800元/平方米的獎勵,每戶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具體分段時間及其相應檔次在各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6%給予獎勵。具體獎勵名目及標準在各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獎勵:
(一)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的;
(二)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但未按協議約定期限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不符合房屋征收決定其他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有關獎勵政策,自房屋移交房屋征收部門后,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程序實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房屋征收(拆遷)活動。擅自組織房屋征收(拆遷)的,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消防等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立項、土地變更、規劃審批、施工許可、房產注銷與辦證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房屋征收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管理。財政、審計部門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對征收房屋過程中出現的以下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違規發放獎勵,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四)相關職能部門出具虛假證明的,接到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后繼續辦理相關手續的;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
被征收人違規套取獎勵的。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規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實施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縣(市)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第四十八條 市轄區區域內因舊城區改建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本辦法基礎上,適用模擬搬遷程序(見附件4)。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收決定公告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附件:1.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改變使用性質
的房屋和未登記建筑認定處理工作規程
2.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內裝飾裝修補償參
照標準
3.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特殊困難補助
申領條件、標準及認定程序
4.婁底市市轄區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工作模擬搬遷工作規程
附件1
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
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和未登記建筑認定處理
工 作 規 程
第一條 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是指房屋實際用途與房屋權屬證書及房屋登記簿記載的用途不一致且未取得規劃部門批準的房屋;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登記證明的建筑。
第二條 認定處理工作堅持依法合理、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尊重歷史的原則。
第三條 認定處理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牽頭負責。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市轄區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和未經登記建筑進行調查摸底。負責對未經登記建筑的施工許可情況進行認定,并出具相關意見。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屬情況或未登記建筑進行認定,并出具相關意見。
市規劃局負責對改變土地性質的規劃許可情況或未登記建筑進行認定,并出具相關意見。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改變房屋登記用途或未經登記建筑用途情況進行認定,并出具相關意見。
其他相關部門積極配合、認真核實,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情況進行認定,并出具相關意見。
第四條 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房屋權屬證書及房屋登記簿記載的用途為住宅,實際用作經營性商業用房的房屋(以下簡稱第一類房屋)。
(二)房屋權屬證書及房屋登記簿記載的用途為倉庫(車庫)、廠房、辦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實際用作經營性商業用房的房屋(以下簡稱第二類房屋)。
(三)房屋權屬證書及房屋登記簿記載的用途為倉庫(車庫)、廠房、辦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實際用作住宅的房屋(以下簡稱第三類房屋)。
第五條 第一類房屋和第二類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參照同類經營性商業用房給予補償:
(一)房屋征收決定公布時,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經營且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時間連續超過兩年以上的(經營者發生變更的,經營時間累計計算);
(二)依照稅務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稅務登記證并有兩年以上連續納稅記錄的;或者依照稅務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稅務登記證,但由于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享受減免或核定未達到起征點而無納稅記錄(完稅證明),獲得稅務部門相關證明的;
(三)營業執照的營業地點與被征收房屋的位置一致,且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內容相符;
(四)經營特種行業依法取得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
(五)同意按規定依現狀補繳土地出讓金的。
根據《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第一類房屋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六條 第一類房屋和第二類房屋經營面積的認定,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中實際用作經營的部分為準;用作經營性商業配套用房的房屋(如經營者自住用房、員工住宿用房、倉儲用房、停車用房、棋牌娛樂用房等)不認定為用作經營性商業用房的房屋。
第七條 第三類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原則上仍按房屋權屬證書及房屋登記簿記載的用途進行補償。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為未上市公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公房上市的規定依現狀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在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中將依現狀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予以扣除。
第九條 已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批準手續并按其規定建造,但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建筑,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補償。
對于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臨時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結合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第十條 認定處理程序:
(一)調查。征收主體在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的建筑組織調查,查明建筑物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筑面積、建設年份、建筑結構等情況。在調查登記過程中發現有未經登記建筑和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應予圖示清楚,留存影像資料,固定證據。
(二)申請。對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和未經登記建筑提出所屬主張的被征收人,填寫認定和處理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認定。房屋征收部門牽頭組織國土資源、規劃、房地產管理等部門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做出認定處理意見。
(四)公示。房屋征收部門將認定處理意見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并送達被征收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用地情況、房屋位置、業主姓名、建筑面積、建筑用途、建設年份、建筑結構以及其他綜合認定情況。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復核。被征收人無異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認定處理意見進行補償;有異議的,可向相關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受理后分送相關單位。接到復核申請后,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復核,做出復核意見,由房屋征收部門將各部門復核意見匯總后送達被征收人,并按照復核意見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對偽造證明材料的,除依法追回補償資金外,并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附件2
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內裝飾裝修
補償參照標準(一)
類別
住 宅
補償標準
1
①墻:進口墻漆墻面或墻紙、局部墻面帶裝飾造型
②地:中、高檔實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鏡面磚,中、高檔仿古磚,中、高檔花崗巖地面磚
③天棚:多級造型頂
④門窗:花梨門、胡桃木門、黑檀木門等造型門,鋁合金(塑鋼)窗
及木質窗套,不銹鋼防盜網
⑤廚衛:雙飾面板櫥柜,中檔潔具,全瓷防滑地磚,中、高檔墻磚,鋁扣板吊頂
550元/m2
2
①墻:國產中、高檔墻漆
②地:中檔實木地板(金不換、樺木地板等),中、高檔仿實木地板,或600×600鏡面磚,中檔仿古磚,中、低檔花崗巖地面磚
③天棚:二、三級吊頂或石膏大板二、三級吊頂
④門窗:普通面飾板(櫸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門及包窗套、鋁合金
(塑鋼)窗,不銹鋼防盜網
⑤廚衛:雙飾面板櫥柜,中檔潔具,普通防滑地磚、墻磚,鋁扣板吊頂
420元/m2
3
①墻:國產中、低檔墻漆或噴塑墻面
②地:中檔復合地板、小塊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磚
③天棚:石膏一級吊頂帶造型或木線造型
④門窗:水曲柳木板包門套、包窗套,水曲柳墻裙,不銹鋼防盜網
⑤廚衛:普通防滑地磚、墻磚,塑扣板吊頂
320元/m2
4
①墻:888涂料
②地:普通復合地板,普通地磚
③天棚:石膏一級吊頂或塑扣板吊頂
④門窗:水曲柳木板包門套、包窗套
⑤廚衛:普通防滑地磚、墻磚,塑扣板吊頂
210元/m2
5
①墻:888涂料
②地面:普通地磚
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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