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1號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已經2016年10月24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市長:
2016年11月8 日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事項制定的,普遍適用于行政管理工作,并以市人民政府令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規章的立項和起草、審查和審閱、決定和公布、備案和解釋,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二)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
(三)符合改革創新、精簡效能及權責一致的原則;
(四)符合公開公平要求,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符合本市實際,體現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編制規章制定計劃,審查規章送審稿,協調規章制定中的有關問題,監督檢查規章的執行情況。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規章制定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規章制定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項和起草
第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部門下一年度需要提請制定規章的建議項目,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需要,向全社會公開征集制定規章的項目。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建議項目和征集的項目,編制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九條 規章制定計劃需要調整的,由有關部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書面建議,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條 列入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的項目,應由市政府各部門按照業務分工和職責范圍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以主管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起草。
對重要的規章,必要時可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起草或者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專業組織或者專家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必要時可邀請有關組織或者專家參加調研論證。
第十二條 起草的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公民對起草的規章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三條 起草的規章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起草部門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在報送審查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規章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規章送審稿,應當由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其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
規章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起草過程、規定的主要內容、有關方面的意見等做出說明。
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等有關立法資料等。
第三章 審查和審閱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規章送審稿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確定的原則;
(二)是否妥善處理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規范;
(四)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規章送審稿經審查后,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符合起草要求的,將規章修改稿和審核說明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先行審閱;
(二)對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處理意見,退回起草部門重新起草或者修改。
第十八條 規章修改稿應當在媒體上公開征求意見。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公開征集的意見,對規章修改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草案,提請市政府審議。
第四章 決定和公布
第十九條 規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會議審議時,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作起草說明,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作草案審核情況說明。
第二十條 規章草案審議通過后,由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令公布。
市人民政府令應當載明制定機關、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市長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一條 規章公布后應當在市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克拉瑪依日報》上刊載。
在市政府公報上刊載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五章 解釋和備案
第二十二條 規章解釋權屬于市人民政府。
規章的解釋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規章的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法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規章公布后,有關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規章公布一年后的第一個季度,有關部門應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 規章實施后因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或與新公布的法律、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廢止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規章被修改、廢止的,應當按規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現行有效的規章,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定期組織清理和匯編成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