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對于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應當征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在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可以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先行處理。但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無需征得當事人同意。
第六十八條 對依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需要返還涉案物品的,應當及時予以返還。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后,無人認領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將涉案物品上繳或者依法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六十九條 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原因;必要時,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加以證明或者邀請第三方作為見證人:
(一)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因客觀原因不在場的;
(二)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的。
第六章 執行和結案
第七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集中匯繳至指定的罰款代收代繳機構。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依法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沒收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沒收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駁回申請。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未按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繳納罰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罰款額。加處罰款決定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直接載明。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沒收有關物品的,應當開具《浙江省罰沒財物專用票據》及沒收物品清單,清單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交當事人一份。
沒收的物品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置:
(一)存在安全風險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銷毀;沒有規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銷毀物品應當選擇對環境影響最小的方式;
(二)國家規定可以自由流通、買賣的物品,統一委托財產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罰沒物資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三)專管機關管理或者專營企業經營的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專管機關或者專營企業收兌或者收購;
(四)國家保護的各類文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文物、野生動物保護等單位;
(五)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及時變賣或者依法拍賣;
(六)有使用價值但不能進行公開拍賣,且對公民的人身、財產不會構成危害的物品,經相應技術處理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并報當地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捐贈給社會福利單位;
(七)法律法規未明確的其他處置方式,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當地財政部門審核。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處理的物品應當核實品種、數量,并制作清單、物品處理記錄單。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制作結案文書,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一)決定予以銷案的;
(二)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程序終止的;
(三)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完畢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后,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程序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結案的情形。
第七十六條 案件辦理及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立卷歸檔。案卷裝訂按照行政處罰案卷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案卷裝訂后,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案卷材料移交。
第七章 監督
第七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有權決定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決定對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第七十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審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理決定時,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成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糾正其錯誤的行政處理決定。
對于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糾正決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執行。
第七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成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審查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期限內結束案件審查。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查決定作出后10日內,將審查決定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十條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審查行政處理決定的,原辦案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第八十一條 對原行政處理決定重新審查的,審查結論一般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辦案機構、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區、縣(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派出機關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期間與送達
第八十三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的時間。執法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按照下列方式送達當事人:
(一)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委托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代為送達和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三項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之日起60日后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可以以電子送達等方式送達的,按照規定送達。
第八十五條 其他執法文書的送達,應當使用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除行政處罰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外,其他執法文書,經受送達人同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辦案機構,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承辦案件的內設(派出、直屬)機構或者直屬單位。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