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已于2018年12月23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18年12月28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二、將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將第十九條中的“并且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參加失業保險以及繳費情況等有關材料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修改為“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四、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5%確定。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結合經濟發展狀況、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