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經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武
2020年1月20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減證便民和機構改革的部署要求,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1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4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2.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附件1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
附件2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一、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納稅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
(二)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共交通車船(含校車),以及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免征車船稅。”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三)將所附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修改為:
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
計稅單位
年稅額
備注
乘用車
〔按發
動機汽
缸容量
分檔〕
1.0 升(含)以下的
每輛
60 元
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1.0 升以上至 1.6升
(含)的
360 元
1.6 升以上至 2.0升
(含)的
420 元
2.0 升以上至 2.5升
(含)的
720 元
2.5 升以上至 3.0升
(含)的
1800 元
3.0 升以上至 4.0升
(含)的
3000 元
4.0 升以上的
4500 元
商用車
客車
每輛
480 元
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包括電車
貨車
整備質量每噸
16元
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掛車
整備質量每噸
8元
其他
車輛
專用作業車
整備質量每噸
16元
不包括拖拉機
輪式專用機械車
16元
摩托車
每輛
36元
船舶
機動船舶
凈噸位每噸
3元至6元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執行;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游艇
艇身長度每米
600 元至
2000 元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執行
三、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現役軍人和戶籍在本自治區的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二)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三)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或者”修改為“和”。
(四)將第十八條第一項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現役軍人子女需要就讀駐地九年義務教育公辦中小學或者幼兒園的,由駐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就近安排其子女就讀。”
(六)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享受定期撫恤金、定期補助金的撫恤優待對象因在自治區內遷移戶籍申請撫恤、補助關系轉移的,遷入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予以接收。當年的定期撫恤金、定期補助金由遷出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從次年起由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遷移自治區外的,按照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林業、水利、自然資源、民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民航、飛行管制、通信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相關工作。”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具備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向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四)將第二十三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五)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
(六)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為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具備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作業,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或者從事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侵占和損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和專用裝備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等4件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
(1998年6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
2010年1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0號第一次修正
2020年1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必須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獲獎、交換、合并、兼并、抵債及募股、集資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軍事單位、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及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繳納契稅:
(一)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而在一定年限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相互交換,需要支付交換價格差額的;
(四)以受贈、獲獎等方式無償獲得土地、房屋權屬的;
(五)以作價集資、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六)債權人以抵債方式取得債務人的土地、房屋權屬的;
(七)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購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八)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房地產的;
(九)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他方式。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相互交換的,由支付交換價格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和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抵債的,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和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相互交換的,為交換價格的差額部分;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房地產的,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所稱成交價格和交換價格,包括承包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者交換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或者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六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契稅征收機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的辦公樓,教學的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操場、圖書館、學生宿舍、食堂,醫療的門診部、住院部,科研的試驗場、實驗樓,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和通信、導航、觀測臺(站)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免征;
(三)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出售的本單位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無房且未能參加房改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而首次參加所在單位集資建房的,免征;
(四)遭受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予以減征或者免征;
(五)因國家建設需要,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
(六)單位或者個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七)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相互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
(八)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項目。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免征契稅照顧,每戶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條 納稅人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簽訂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票據、確認書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取得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申請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減征、免征契稅的審批程序和審批辦法,由自治區契稅征收主管機關制定。
第十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票據、確認書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日。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
第十二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納稅人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開具契稅減免憑證。
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減免憑證由自治區契稅征收主管機關統一印制。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或者契稅減免憑證,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或者契稅減免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成交價格以及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方面的其他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五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
(2012年11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1號發布
2020年1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4號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屬于本辦法所附《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第三條 車船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的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公共交通車船(含校車),以及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免征車船稅。
前款規定的公共交通車船,是指依法取得運營資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者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具體公共交通車船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認定。
第五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在災情發生以后視災情程度另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一次性申報繳納本年度車船稅,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
(二)購置的新車船,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車船稅。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于次月15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并解繳上月代收代繳的稅款和滯納金。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
計稅單位
年稅額
備注
乘用車
〔按發
動機汽
缸容量
分檔〕
1.0 升(含)以下的
每輛
60 元
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1.0 升以上至 1.6升
(含)的
360 元
1.6 升以上至 2.0升
(含)的
420 元
2.0 升以上至 2.5升
(含)的
720 元
2.5 升以上至 3.0升
(含)的
1800 元
3.0 升以上至 4.0升
(含)的
3000 元
4.0 升以上的
4500 元
商用車
客車
每輛
480 元
核定載客人數9人
以上,包括電車
貨車
整備質量每噸
16元
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掛車
整備質量每噸
8元
其他
車輛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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