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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0-7-21
    2. 【標題】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3. 【發文號】令2020年第299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www.wuhan.gov.cn/zwgk/xxgk/zfwj/zfgz/202008/t20200806_1416702.shtml

    7. 【法規全文】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市房管部門應當組織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進行項目認定。土地供應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條件,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并報市房管、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可以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工作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當注重發揮大型骨干企業的積極作用。鼓勵社會機構投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確定后,區房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協議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的附件,并報市房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審批。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下達后,已明確建設主體的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在計劃下達后60日內,持計劃文件分別到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實行項目法人招標的項目,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后30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和計劃文件分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的,視作自動放棄。完成相關手續后,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核準申請報告,并依據核準文件辦理規劃許可和正式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區有關部門應當提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等事項,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審定后,作為該項目的出讓條件。

    建設單位確定后,區房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協議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并報市房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房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各種套型的比例,規劃部門在規劃方案審批過程中要進行嚴格控制。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當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計劃和項目核準批復要求實施。建設單位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前,應當向區房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竣工政策性驗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并結合區位、地段等因素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其銷售基準價格及限價水平,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工作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和限價水平,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市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 準入和銷售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審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且戶籍在本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二十九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家庭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出售給符合上述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被拆遷戶以及殘疾人、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家庭。具體辦法由市房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以下,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核準購房資格,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一)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況進行核實,認為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現工作單位公示7日,公示內容包括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簽署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區民政部門。

    (二)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報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符合低收入標準家庭的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區房管部門。

    (三)區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民政部門轉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認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武漢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網和有關媒體上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發給《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并報市房管部門備案,由市房管部門在武漢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網上長期公布。

    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區房管部門經審核,認為申請家庭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有效期為24個月。

    持有《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的家庭,可以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施工形象進度在多層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2/3、中高層及高層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l/2時,建設單位方可申請預售許可。預售許可申請由市房管部門受理審核。建設單位在按規定取得預售許可后,方可受理已取得購房資格家庭的購房登記。

    第三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地址、房源數量、銷售價格、預計發售時間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時,登記購房家庭數量小于實際供應量的,按照購房登記的先后順序進行銷售;登記購房家庭數量超出實際供應量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通過搖號等公開、公正方式確定購買對象,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房管部門征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制定。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搖號等方式確定的購房人名單在有關媒體上公示7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購房人申請資格再次進行復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并復查無誤的,通知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或者經復查認定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取消其購房資格。

    第三十七條 購房人放棄的房源或者因資格被取消等原因空余的房源,由開發建設單位登記造冊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核確認,空余的房源由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統籌調配。

    第三十八條 市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等部門通過推行統一格式的經濟適用住房標準合同,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并使購房人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銷售工作結束后,區房管部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情況進行登記建檔,并送市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申請《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申請人本人辦理。委托中介機構或者他人辦理的,有關部門不得受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字樣。

    第四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區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購房人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轉讓。

    第四十三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后繼續用于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四十四條 已參加過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 條市、區房管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統,推動建立房管、民政、公安、金融、統計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監管工作效率。

    市房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切實履行職責,不定期抽查區房管部門發放的《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對已經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并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所購買的住房由區房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并提請相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三)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給不具備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房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違規銷售的開發建設單位5年內不得參與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四)購房人違反規定出租或者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區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規定收回或者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取消其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

    (五)違反本辦法有關國土規劃、項目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 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管部門取消其購房資格;對已購住房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回購,并提請相關部門對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任人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變造、偽造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材料的,區房管部門取消購房人的購房資格,對已購住房予以收回;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第五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組織開展經濟適用住房租賃試點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發后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當按本辦法作相應調整。

    第五十四條 本市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2日發布的《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同時廢止。







    武漢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1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根據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9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和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水務、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線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已建成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

    (二)已建成和規劃確定的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綠地等附屬綠地;

    (三)山體、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四)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

    (五)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等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其他綠地。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和市園林和林業部門應當根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建設目標、原則、標準和總體布局方案,明確各類綠地的基本控制范圍,并對下一層次規劃中的綠地配置提出指標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六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確定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劃定其綠線。

    第七條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總平面方案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確定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附屬綠地以及居住小區游園等綠地的規劃綠地率控制指標,提出綠化配置原則,明確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劃定其綠線。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園林和林業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城市綠線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市園林和林業部門登記造冊并明確管理單位。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規劃綠地,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和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理;綠地建成后由市園林和林業部門登記造冊并明確管理單位。

    第十條 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變更和調整,但應當依法按照程序報批:

    (一)因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對城市綠地布局進行調整的;

    (二)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變更或者調整的。

    城市綠線的變更和調整應當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并符合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的規定。

    第十一條 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綠線進行變更和調整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及論證報告,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園林和林業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對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總平面方案確定的綠線進行變更和調整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園林和林業部門批準。

    對居住綠地的綠線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滿足綠地規定指標的情況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對湖泊綠線等城市生態控制綠線進行變更和調整的,還應當符合湖泊綠線、基本生態控制線等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合理有序對城市公園綠線范圍內的土地進行地下空間復合利用和應急避險設施建設,其建設項目方案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范》等規范要求,并依法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園林和林業部門審查批準。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其他與綠化無關的建設。

    第十三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規劃綠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不得改建和擴建,并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遷出或者拆除。

    市園林和林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訂上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遷出或者拆除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如實公示該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總平面方案載明的綠線范圍,不得將綠線范圍外的其他綠地或者臨時性綠地作為其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和林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城市綠線管理涉及湖泊保護的,還應當遵守《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辦法


    (2012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發布。根據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9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維護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養老福利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非財政資金投資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等養老服務的機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按照其登記性質分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

    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與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推動、政策扶持、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養老需求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將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作為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制訂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置規劃,統籌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批準、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保障房管、水務、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管執法、稅務、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轄區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在各自經營范圍內為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七條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于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行業自律、服務、協調和服務等級評定等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并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舉辦者,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資助和獎勵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十條 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籌建審批、機構設置審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者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籌建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籌建批復書》(以下簡稱《批復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辦人。

    籌建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床位設置在200張以下的,《批復書》有效期為12個月;床位設置在200張以上(含200張)的或者屬于新建的,《批復書》有效期為24個月。

    未在《批復書》的有效期內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辦籌建手續。

    第十三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并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一并申請辦理養老福利機構設置批準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符合條件的,一并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區民政部門應當將批準設立的養老福利機構名單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在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后,方可運營并對外提供服務。

    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可先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再依法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方可運營并對外提供服務。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設置分部的,應當作為新設立的福利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的,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變更設置批準證書,并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者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暫停或者因停業、解散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地區民政部門報告,妥善安置好老年人之后,按照申請設立和登記的有關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經批準,方能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第十六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申請設立醫療機構(含康復醫療機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審批手續。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授予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華僑、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運營規范

    第十八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托養人;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費用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數額;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行業協會制定。

    第十九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規范,制定服務標準,并在運營服務場所予以公示。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業務、服務范圍內運營,嚴格執行國家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和省、市有關養老福利機構的規定、標準。

    第二十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運營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按照民政部門的規定實施分級生活護理服務;

    (二)制訂適合老年人的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

    (三)為老年人開展康復、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

    (四)提供適合老年人的心理咨詢、社會關系疏導、心靈撫慰等服務;

    (五)建立疾病預防制度,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體檢;對入住后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通知其親屬或者監護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能得到專門醫療機構的及時治療;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定期清洗飲水機和空調,保持室內外衛生整潔;

    (八)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其主要場地和設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視、虐待、遺棄。

    入住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所住養老機構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并辦理經營服務收費監審證。

    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自主確定后,報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不得實行直至收住的老年人死亡的一次性全包式收費。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在衛生健康部門核準的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并執行本市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規范、服務標準和協議內容提供優質服務,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應當依法與其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鼓勵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為入住老年人辦理意外傷害險。

    第二十四 條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遵守財務管理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制作財務會計報表,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衛生技術、生活護理、財務、炊事等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崗位技術等級或者執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申請設立的醫療機構(含康復醫療機構),其醫護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執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職業素質和業務技能。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電力等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第四章 資助扶持

    第二十七條 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可以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下列優惠政策:

    (一)依照國家、省、市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用電、用水、用氣價格按照居民生活價格執行,電話、網絡、有線電視享受規定的優惠價格;

    (四)吸納符合公益性崗位條件的人員就業的,按照規定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聘用的衛生技術人員,在科研立項、繼續教育、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采取發放補貼和實物的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收住本市特殊困難對象,具體范圍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 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按照不同等級標準,可以向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下列資金資助:

    (一)依據資金投入、配套設置、建筑標準等,申請享受一定比例的建設資助;

    (二)依據床位數量、入住率、床位使用率、老人護理等級等,申請享受一定比例的運營資助。

    第三十一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向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提出資助申請。區民政部門按照資助條件對申請資助的機構進行初審,將符合資助條件的申請材料報送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在區民政部門初審的基礎上,對申請材料進行審定,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轉請財政部門給予資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監督檢查,組織行業協會制定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運營服務檢查評價標準,定期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運營服務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評價結果。對檢查和評價不合格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由所在地區民政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暫停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運營服務的監督檢查;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消防和內部治安的監督檢查;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設立的醫療機構(含康復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處理舉報投訴。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在場地和設施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改變場地使用性質和設施用途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資助資金用于下列范圍,不得挪作他用:

    (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房屋的新(改、擴)建、維修改造及房屋置換;

    (二)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施設備的購置、更新;

    (三)其他有益于改善老年人居住環境、提高生活質量的項目。

    民政、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使用資助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轄區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進行年度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通過年度檢查并撤銷其《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屬于非營利性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屬于營利性的,移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區民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停業整改,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其《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屬于非營利性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屬于營利性的,移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為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指導和服務:

    (一)公布行政審批條件和程序,簡化審批流程,及時公布和更新相關審批信息;

    (二)建立養老福利機構電子信息查詢系統,提供相應信息服務;

    (三)定期進行養老福利機構行業調查和統計;

    (四)組織養老福利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五)提供養老福利機構專業技術指導和服務;

    (六)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指導和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依法撤銷其《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出租、轉讓《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

    (三)擅自合并、分設、解散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或者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的,擅自停業、暫停服務的;

    (四)擅自改變服務場地和設施用途的;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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