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雞西市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雞西市人民政府
雞西市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雞西市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雞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雞西市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業經2020年12年3日市政府15屆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
市長 于洪濤
2020年12月25日
雞西市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厲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鼓勵和支持開展餐廚廢棄物處置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完善部門間信息通報、信息共享、原因排查、結果跟蹤、執法協作、聯合懲戒等機制,構建餐廚廢棄物全程監管工作機制。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選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利用工作。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可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建設經營。特許經營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和期限等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特許經營權的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并按照協議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收集、運輸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個人或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處理;
(二)使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提供的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密閉、整潔;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按照協議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并符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
(二)向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提供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對餐廚廢棄物實施單獨收集、運輸,運輸過程中保持車輛密閉、完好和整潔,無沿途灑落,將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處置場所;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二)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四)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水、氣等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產生的廢渣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五)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食用油脂;不得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不得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的油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因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設備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做好未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收儲工作。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有關情況。
餐廚廢棄物的交付實行聯單管理。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在交付餐廚廢棄物時,對其種類、數量等相互簽字確認。餐廚廢棄物交付聯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攜帶和保管。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每月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統計數量。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市、縣(市)區政府進行必要合理的財政補貼,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設備故障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生突發事件后,應當立即向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在作出后的15個工作日內反饋舉報人。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信用共享交換平臺,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并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活動的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特許經營權單位處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或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提供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未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作業不符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車輛完好整潔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沿途灑落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將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處置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未按規定建立臺賬或者對臺賬弄虛作假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分區域、分步驟推進實施,具體實施范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并公布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餐廚廢棄物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