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
1991年1月7日,最高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解放軍軍事法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為了正確執行這個《決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在《決定》公布施行后發生的案件,依照《決定》的規定辦理。
二、對在《決定》公布施行前發生、公布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依照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
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淫穢物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處罰的犯罪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均不再以投機倒把罪論處,應依照《決定》第二條中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決定》公布施行前發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作出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案件,不再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