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已經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黃 強
2021年10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
為推進實施我省“一干多支、五區協同”“四向拓展、全域開放”戰略部署,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省市兩級政府職能配置,充分發揮成都市和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樂山市、南充市、宜賓市、達州市(以下簡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的區位優勢和引領帶動作用,加快構建區域發展新格局,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省政府決定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
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逐一明確調整實施事項的承接部門,依法履行委托書簽訂等程序,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項交接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事項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等具體內容。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要切實做好調整實施事項的承接落實工作,優化服務流程,依法規范行權,努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承接的行政職權事項不得進一步下放或者委托。省直有關部門要細化明確調整實施事項的具體內容、事項下放或委托后責任劃分、監管方式等,強化業務指導培訓,加強糾紛排查、預防和化解,幫助解決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調整實施事項的監督管理。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編辦、司法廳抓好調整實施事項的跟蹤問效,定期對實施工作開展評估,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根據評估結果向省政府提出關于調整完善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