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六)受理公眾投訴、舉報;
(七)調查公眾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的行政程序違法行為;
(八)查處行政程序違法行為;
(九)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其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監察部門和上級行政機關投訴、舉報,要求調查和處理。
政府法制部門、監察部門和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承辦機構和聯系方式。
接受投訴、舉報的行政機關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進行調查,依照職權在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一百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檔案,對本級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程序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登記,并將違法記錄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行政程序違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自行糾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公眾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曝光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行政機關行政程序違法行為,應當向有關機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建議自行糾正,有關機關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向政府法制部門報告。
第一百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不自行糾正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由有監督權的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等情況,依照職權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令履行;
(二)確認無效;
(三)撤銷;
(四)責令補正或者更正;
(五)確認違法。
第一百六十條 行政機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履行: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行為無效: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
(二)沒有法定依據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行政執法行為的內容被部分確認無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無效部分后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應當全部無效。
無效的行政執法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撤銷: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補正的除外;
(四)超越法定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行政執法行為的內容被部分撤銷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銷部分后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應當全部撤銷。
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后,其撤銷效力追溯至行政執法行為作出之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其撤銷效力可以自撤銷之日發生。
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的,如果發現新的證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執法行為。
第一百六十三條 行政執法行為的撤銷,不適用以下情形:
(一)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撤銷的情形。
行政執法行為不予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自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由有權機關責令采取補救措施。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予以補正或者更正:
(一)未說明理由且事后補充說明理由,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的;
(二)文字表述錯誤或者計算錯誤的;
(三)未載明決定作出日期的;
(四)程序上存在其他輕微瑕疵或者遺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的。
補正應當以書面決定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執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違法:
(一)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依法不予撤銷的;
(四)其他應當確認違法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一百六十七條 實行行政問責制度,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行政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錯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一百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決策、行政執法和其他行政行為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行為違法且產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行為的;
(四)重大行政決策未經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研究的;
(五)違反程序制定和發布規范性文件的;
(六)行政執法行為違法,被確認無效、撤銷、確認違法的;
(七)違法制定裁量權基準或者不遵守裁量權基準的;
(八)訂立行政合同違反法定程序的;
(九)采取或者變相采取強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當事人接受行政指導的;
(十)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裁決的;
(十一)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的;
(十二)不依法舉行聽證會,或者采取欺騙、賄賂、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操縱聽證會結果的;
(十三)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導致行政賠償的;
(十四)其他行政違法行為。
第一百六十九條 責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處理和行政處分。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分為:責令限期整改、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理分為:告誡、道歉、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理可以視情況合并適用。
第一百七十條 責任承擔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直接主管人員是指行政行為的審核人和批準人。
前款所稱審核人,包括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以及按規定行使審核職權的其他審核人;批準人,包括簽發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以及按規定或者經授權行使批準職權的其他批準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責任追究機關按照下列權限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給予告誡、道歉、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崗位處理的,由本行政機關決定或者由任免機關決定;
(三)取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法資格的,由發證機關決定;
(四)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依紀應當采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五)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一百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嚴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行政機關規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第一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行政機關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選擇送達方式送達行政文書: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
(四)公告送達。
送達的具體操作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本規定公布前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對行政程序作具體或者補充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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