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
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
交通運輸部
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
(a)申請人應當在結構設計包線內和邊界上,針對參數的所有臨界組合,確定可能由內部或者外部施加的壓力、力或者力矩引起的相關結構設計載荷。這些壓力、力或者力矩可能發生在空中、地面和水上運行時,地面和水上操縱時,以及飛機處于停放或者系留時。
(b)本條要求的相關結構設計載荷的大小和分布,應當基于物理原理。
第23.2215條 飛行載荷情況
申請人應當確定由下列飛行情況產生的結構設計載荷:
(a)大氣突風,其大小和梯度基于測量的突風統計數據;
(b)對稱和非對稱機動;
(c)臨界發動機失效引起的非對稱推力。
第23.2220條 地面載荷和水載荷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飛機處于各種正常和不利的姿態和構型下,確定它在適用的表面上滑行、起飛、著陸和操作情況下產生的結構設計載荷。
第23.2225條 部件載荷情況
申請人應當確定:
(a)作用于每個發動機架及其支承結構的結構設計載荷,使其能承受:
(1)動力裝置工作引起的載荷與飛行突風和機動載荷的組合;
(2)非活塞式動力裝置突然停車引起的載荷。
(b)由下列因素引起的、作用于每個飛行操縱面和增升面及其相連系統和支承結構的結構設計載荷:
(1)每個操縱面和增升面以及所連接配重的慣性;
(2)飛行突風和機動;
(3)駕駛員或者自動系統的輸入;
(4)系統引起的情況,包括卡阻和摩擦;
(5)在適用的表面上滑行、起飛和著陸,包括順風滑行和地面突風。
(c)作用于增壓艙的下列結構設計載荷:
(1)從零到最大釋壓壓力的壓差引起的載荷與突風和機動載荷的組合;
(2)如果飛機可能在座艙增壓情況下著陸,從零到最大釋壓壓力的壓差引起的載荷與地面或者水載荷的組合;
(3)不考慮所有其他載荷情況下,最大釋壓壓力壓差引起的載荷乘以1.33。
第23.2230條 限制和極限載荷
申請人應當確定:
(a)限制載荷,除非另有規定,限制載荷等于結構設計載荷;
(b)極限載荷,除非另有規定,極限載荷等于限制載荷乘以安全系數1.5。
第三節 結構性能
第23.2235條 結構強度
結構應當承受:
(a)限制載荷,不會妨礙飛機的安全運行或者出現有害的永久變形;
(b)極限載荷。
第23.2240條 結構耐久性
(a)申請人應當制定檢查程序或者其他程序,以防止由于可預見原因的強度降低而導致的結構失效,這些結構失效可能導致嚴重或者致命的傷害,或者導致長時間的降低安全裕度的運行。按本條制定的程序應當納入本規定第23.2625條要求的持續適航文件的適航限制章節中。
(b)對于4級飛機,為符合本條(a)款所制定的程序,應當能夠在結構損傷導致結構失效前檢查出損傷。
(c)對于增壓飛機:
(1)在座艙突然失壓后,包括門和窗失效導致的突然失壓后,飛機應當能夠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2)對于最大運行高度大于12,497米(41,000英尺)的飛機,為符合本條(a)款而制定的程序,應當能夠在損傷可能導致將造成嚴重或者致命傷害的快速失壓前,檢查出增壓艙結構的損傷。
(d)非包容發動機或者旋轉機械失效產生高能碎片引起結構損傷時,飛機設計應當將此損傷對飛機的危害減至最小。
第23.2245條 氣動彈性
(a)在下列條件下,飛機不得發生顫振、操縱反效和發散:
(1)結構設計包線內和包線外足夠范圍內的所有速度;
(2)任何構型和運行情況;
(3)考慮臨界自由度;
(4)考慮任何臨界失效或者故障。
(b)申請人應當對影響顫振的所有參數量值制定允差。
第四節 設 計
第23.2250條 設計和構造原理
(a)申請人應當按照飛機預期的運行條件,設計每個零件、部件和組件。
(b)設計數據應當充分定義零件、部件或者組件構型,其設計特征,以及使用的所有材料和工藝。
(c)申請人應當確定對飛機運行安全有重要影響的每個設計細節和零件的適用性。
(d)當飛機承受預期的限制氣動載荷時,操縱系統不得有卡滯、過度摩擦和過度變形。
(e)除非表明在飛行中打開不會造成危害,否則應當防止每一艙門、座艙蓋和出口在飛行中被無意打開。
第23.2255條 結構保護
(a)申請人應當保護飛機的每個零件,包括小零件,如緊固件,以防止其在預期使用環境中由于任何可能原因引起性能降低或者強度喪失。
(b)飛機的每個零件應當有足夠的通風和排水措施。
(c)對需要維修、預防性維修或者勤務的每個零件,申請人應當在飛機設計中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便完成這些工作。
第23.2260條 材料和工藝
(a)對于其失效可能妨礙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零件、部件和組件,申請人應當在考慮服役中預期可能環境條件影響的情況下,確定所用材料的適用性和耐久性。
(b)制造和裝配所采用的方法或者工藝應當能持續生產出完好的結構。如果某種制造工藝需要嚴格控制才能達到此目的,則申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工藝規范執行。
(c)除本條(f)款和(g)款的規定外,申請人應當選擇設計值,該設計值應當確保考慮了結構元件關鍵性的帶概率的材料強度。設計值應當考慮因材料變異性引起的結構失效的概率。
(d)如果對材料強度性能有要求,這些性能的確定應當以足夠的材料試驗為依據(材料應當符合規范),在試驗統計的基礎上制定設計值。
(e)對于在正常運行條件下熱影響顯著的關鍵部件或者結構,申請人應當確定溫度對設計許用應力的影響。
(f)對于一般只能用保證最小值的情況,如果在使用前對每一單項取樣進行試驗,確認該特定項目的實際強度性能等于或者大于設計使用值,則這樣材料采用的設計值可以大于本條要求的最小值。
(g)經局方同意,申請人可以使用其他材料設計值。
第23.2265條 特殊安全系數
(a)對于關鍵設計值不確定的每個零件、部件或者組件,以及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每個零件、部件或者組件,申請人應當為其每個關鍵設計值確定特殊安全系數:
(1)在正常更換前,其強度在服役中很可能降低;
(2)由于制造工藝或者檢查方法中的不確定因素,其強度容易有顯著變化。
(b)申請人應當使用考慮了下列因素的質量控制和規范來確定特殊安全系數:
(1)應用的種類;
(2)檢查方法;
(3)結構試驗要求;
(4)取樣百分比;
(5)工藝和材料控制。
(c)在設計每個結構零件時,申請人應當將每一限制載荷和極限載荷,乘以最高的相應特殊安全系數。如果沒有對應的限制載荷,則僅考慮極限載荷。
第五節 結構乘員保護
第23.2270條 應急情況
(a)即使在應急著陸時損壞,飛機也應當保護每位乘員在下列情況下免受導致無法撤離的傷害:
(1)正確使用設計中規定的安全設備和特性;
(2)乘員經受在應急著陸時可能產生的極限靜慣性載荷;
(3)可能對乘員造成傷害的座艙內部或者后部的質量項目,包括發動機或者輔助動力裝置,經受在應急著陸時可能產生的極限靜慣性載荷。
(b)本條(a)款(1)項和(a)款(2)項規定的應急著陸情況,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包括在應急著陸時可能產生的動態情況;
(2)乘員經受的因約束或者與機內物體接觸產生的載荷,不得超過根據人體耐受能力而確定的人體傷害判據。
(c)在可能的飛行、地面和應急著陸情況下,飛機應當為所有乘員提供保護。
(d)每個乘員保護系統應當能夠實現其預期功能,且不能產生對乘員造成二次傷害的危害。不使用時,乘員保護系統不得妨礙乘員撤離或者干擾飛機運行。
(e)每個行李艙和貨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其最大裝載重量以及按本規定確定的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所對應的最大載荷系數下的臨界載荷分布來設計;
(2)有措施防止艙內裝載物移動致使乘員受到傷害或者對飛機造成危害;
(3)任何操縱裝置、電線、管路、設備或者附件,如果破壞或者損傷可能會影響安全使用的,則應當加以保護。
D章 設計和構造
第23.2300條 飛行操縱系統
(a)飛行操縱系統設計應當:
(1)操作簡便、平滑穩和確切,以完成其功能;
(2)防止可能的危害。
(b)如果安裝配平系統,其設計應當:
(1)防止無意的、不正確的或者粗猛的配平操作;
(2)提供一種方式,用于指示:
(i)與飛機運動相關的配平操縱器件的運動方向;
(ii)對應于配平可調范圍的配平位置;
(iii)橫向和航向配平的中立位置;
(iv)在申請批準的所有重心范圍和構型下起飛的配平范圍。
第23.2305條 起落架系統
(a)起落架設計應當:
(1)在地面運行期間,為飛機提供穩定的支撐和控制;
(2)考慮可能的系統失效和可能的運行環境(包括預期的超出限制和應急程序)。
(b)所有飛機應當有可靠的使其停止的裝置,該裝置應當具有足夠的吸收著陸動能的能力。要求驗證中斷起飛能力的飛機應當考慮此附加動能。
(c)具備起落架作動系統的飛機,其設計:
(1)應當具有將起落架保持在著陸位置的可靠措施;
(2)當起落架處于未完全放下狀態有危害時,應當具有能夠將起落架放下到著陸位置的備用措施。
第23.2310條 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的浮力
預期進行水上運行的飛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提供比在淡水中承托該飛機最大重量所需浮力大80%的浮力;
(b)具有足夠的裕度,當浮筒或者船體可能浸水時,飛機能浮在平靜的水面上而不傾覆。
第一節 乘員系統設計保護
第23.2315條 撤離設施和應急出口
(a)對于起飛或者著陸情況下允許有乘員的座艙,其飛機設計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在應急著陸后可能出現的情況下,便于乘員快速和安全地撤離,此處應急著陸不包括1級、2級和單發3級飛機的水上迫降;
(2)配備撤離設施(開口,出口或者應急出口),從飛機內部和外部可以容易地定位和打開該設施。打開方式應當簡單明了,并在飛機內部和外部進行標識;
(3)應急出口應當易于接近。
(b)批準特技飛行的飛機,應當有在空中撤離飛機的措施。
第23.2320條 乘員物理環境
(a)飛機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飛行機組與乘客能夠清晰交流;
(2)保護駕駛員和飛行操縱系統免受螺旋槳傷害和損傷;
(3)保護乘員免受風擋、窗戶和艙蓋損壞引起的嚴重傷害。
(b)對于4級飛機,在最大進近襟翼速度時,位于駕駛員正前方的風擋及其支承結構應當能承受相當于2磅鳥的撞擊而不被擊穿。
(c)在正常運行和可能的失效期間,飛機應當給每位乘員提供壓力適宜的空氣,并且沒有危險濃度的氣體、蒸氣和煙霧。
(d)如果飛機上安裝了增壓系統,該增壓系統設計應當防止發生下列情況:
(1)失壓至不安全水平;
(2)過大壓差。
(e)如果飛機上安裝了氧氣系統,該氧氣系統應當具備下列能力:
(1)有效地為每個使用者提供氧氣,避免缺氧;
(2)氧氣系統的本身、使用方法以及對其他部件的影響均無危害。
第二節 防火和高能保護
第23.2325條 防火
(a)下列材料,應當是自熄的:
(1)電線和電纜的絕緣層;
(2)對于1級、2級和3級飛機,飛行中不可接近的行李艙和貨艙內的材料;
(3)對于4級飛機,駕駛艙、客艙、行李艙和貨艙內的材料。
(b)下列材料,應當是阻燃的:
(1)對于1級、2級和3級飛機,飛行中可接近的每個隔艙內的材料;
(2)與電纜安裝有關且電路過載或者故障時可能過熱的任何設備。
(c)機身上安裝的隔熱和隔音材料,不得有火焰蔓延的危害。
(d)每個行李艙和貨艙內能夠引燃鄰近物品的熱源,應當予以屏蔽和隔絕,以防止引燃。
(e)對于4級飛機,每個行李艙和貨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行李艙和貨艙應當布置在駕駛員能看見著火的位置,否則應當安裝火警探測系統和警告系統;
(2)可以接近進行人工滅火,或者有內置滅火系統,或者其構造和密封能將任何火情包容在該艙內。
(f)應當有撲滅座艙內任何火情的設施,該設施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駕駛員坐在座位上能方便地取用滅火設施;
(2)對于3級和4級飛機,客艙內有供乘客使用的滅火設施。
(g)凡可能因液體系統滲漏而逸出可燃液體或者蒸氣的區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確定其部位和范圍;
(2)應當有措施盡量減少液體和蒸氣被點燃的概率以及被點燃后的危害。
(h)燃燒加溫器的安裝應當防止非包容火情。
第23.2330條 指定火區和鄰近區域的防火
(a)位于指定火區內或者鄰近區域的飛行操縱系統、發動機架和其他飛行結構應當能經受住著火的影響。
(b)出現火情時,指定火區的發動機應當與飛機保持連接。
(c)指定火區內,應急程序期間使用的接線端、設備和電纜應當是耐火的。
第23.2335條 閃電防護
飛機的設計應當保護飛機免受閃電造成的災難性后果。
E章 動力裝置
第23.2400條 動力裝置安裝
(a)就本章而言,飛機動力裝置安裝應當包括推進所必需的、影響推進安全的每個部件和為飛機提供輔助動力的每個部件。
(b)安裝在飛機上的發動機和螺旋槳,應當具有型號合格證或者按照局方接受的標準隨飛機型號合格證獲得批準,該標準包含的適航準則應當適用于該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特定設計和預期用途,并達到局方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c)動力裝置安裝的構造和布置應當考慮:
(1)可能的運行條件,包括外來物威脅;
(2)運動部件與飛機其他部件及地面等周圍環境具有足夠的間隙;
(3)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危害,包括對地面人員的危害;
(4)振動和疲勞。
(d)液體、蒸氣或者燃氣的危險積聚應當與飛機和人員艙隔離,并能被安全地包容住或者排出。
(e)動力裝置部件應當符合其部件限制要求和安裝說明,或者表明不會造成危害。
第23.2405條 功率或者推力控制系統
功率或者推力控制系統,是指對通過直接設定控制的功率或者推力進行調節的系統。
(a)功率或者推力控制系統應當設計成,在系統正常運行時不得導致不安全狀況。
(b)功率或者推力控制系統的任何單一失效或者可能的失效組合不得妨礙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c)應當防止飛行機組對功率或者推力控制系統的誤動,除非不會導致不安全狀況。
(d)除非功率或者推力自動控制系統的失效概率為極少發生,否則系統應當:
(1)為飛行機組提供確認系統處于工作狀態的措施;
(2)為飛行機組提供超控自動功能的措施,若系統帶來的危害超過安全收益;
(3)防止被無意解除。
第23.2410條 動力裝置安裝危害性評估
申請人應當對每個動力裝置系統進行單獨評估及關聯其他系統和安裝進行評估,以表明動力裝置系統、部件或者附件任何可能的失效所導致的有害后果不會導致下列情況:
(a)妨礙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或者如果無法保證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應當使危害減至最小;
(b)造成可以避免的嚴重傷害;
(c)要求機組成員為了余下的任何動力裝置系統繼續運行而立即采取行動。
第23.2415條 動力裝置防冰
(a)飛機的設計,包括進氣系統,應當防止出現對動力裝置運行有不利影響的可預見的積冰或者積雪。
(b)動力裝置安裝的設計,應當防止在申請審定的結冰條件下出現對動力裝置運行有不利影響的任何積冰或者積雪。
第23.2420條 反推力系統
每個反推力系統應當設計成:
(a)在系統正常運行中不會出現不安全狀況;
(b)在反推力系統出現任何單一失效、可能的失效組合或者故障后,飛機能夠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第23.2425條 動力裝置工作特性
(a)在飛機和發動機運行限制范圍內的正常和應急運行期間,動力裝置不得出現危險特性。
(b)應當使駕駛員能夠在空中停止動力裝置,并在制定的工作包線內再起動動力裝置。
第23.2430條 燃油系統
(a)每個燃油系統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對于有多套燃油儲存及供應系統的,應當設計和布置成各系統之間具有獨立性,使得一套系統內的任一部件失效不會導致其他系統燃油儲存或者供應的喪失。
(2)設計和布置成能夠防止系統內燃油被直接閃擊或者掃掠雷擊高發區域內的直接閃擊或者掃掠雷擊點燃,或者在燃油通氣口處被電暈放電和流光點燃。
(3)為確保每個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在所有可能的運行情況下正常工作提供必需的燃油。
(4)為飛行機組提供用于確定可用燃油總量的措施,并且在燃油系統正常工作時,在考慮燃油可能波動的情況下,能夠不間斷供應此可用燃油。
(5)提供將系統內儲存的燃油從飛機上安全排出或者隔離的措施。
(6)設計成在任何可能運行情況下能夠保存燃油,并將任何可生存應急著陸期間對乘員的危害降至最低。對于4級飛機,應當考慮著陸系統因過載導致的失效。
(7)防止供應給每個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的燃油受到有害污染。
(b)每個燃油儲存系統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能夠承受可能的運行條件下的載荷而不失效;
(2)與人員艙隔離并免受因非預期溫度影響造成的危害;
(3)設計成防止燃油在儲存或者供應系統間轉輸中,或者在可能的運行條件下,從任一通氣系統大量流失;
(4)提供在最大連續功率或者推力下至少工作半小時的燃油;
(5)在著陸有要求時能夠安全地應急放油。
(c)每個加油系統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防止不當加油;
(2)防止儲存的燃油在可能的運行情況下受到污染;
(3)防止加油期間對飛機或者人員造成任何危害。
第23.2435條 動力裝置進氣和排氣系統
(a)每個動力裝置或者輔助動力裝置及其附件的進氣系統,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在可能的運行情況下,為動力裝置或者輔助動力裝置及其附件提供所需要的空氣;
(2)設計成防止著火或者回火時可能導致的危害;
(3)將外來物的吸入減至最少;
(4)在主進氣口容易堵塞的情況下提供一個備用進氣口。
(b)排氣系統,包括每個動力裝置或者輔助動力裝置的排氣熱交換器,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提供安全地排放潛在有害物質的措施;
(2)設計成能夠防止熱、腐蝕或者堵塞產生的可能危害。
第23.2440條 動力裝置防火
(a)包含可燃流體和用于點燃該流體的點火源的動力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或者燃燒加溫器應當安裝在指定火區內。
(b)每個指定火區,在其內部起火或者過熱時,應當具備隔離和降低對飛機危害的措施。
(c)受起火影響的每個部件、導管、接頭和控制器件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其設計和布置應當防止著火造成的危害,包括任何位于指定火區附近可能受到火區內著火影響的部件、導管、接頭和控制器件;
(2)輸送可燃液體、氣體或者空氣,或者要求在著火時工作的部件、導管、接頭和控制器件是耐火的;
(3)儲存可燃液體的部件、導管、接頭和控制器件是防火的,或者用防火罩防護。
(d)申請人應當提供防止危險量可燃液體流入、流過指定火區或者在其內流動的措施,該措施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不得限制流量或者限制余下動力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或者安全所必需設備的工作;
(2)應當防止被誤動;
(3)應當位于火區外,除非位于火區內能夠提供相同的安全等級。
(e)應當為下列指定火區提供快速探測著火的措施:
(1)探測措施能夠降低可能危害的多發飛機的火區;
(2)含有滅火措施的火區。
(f)除燃燒加溫器火區外,應當為下列火區提供滅火措施:
(1)位于駕駛員視線之外的任何火區;
(2)機身內的任何火區,該火區還應當有冗余的滅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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