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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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五)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道路型電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未按照規定配合查驗相關證件信息,或者搭載人員。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其他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使用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滑行工具在道路上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八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
(一)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標線、警告標線指示;
(二)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不按照規定會車、超車,掉頭、轉彎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規定保持行車間距;
(三)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或者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五)遇有交通警察檢查時,未按照規定出示本人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未經登記、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或者叉車、場地觀光游覽車等非道路車輛在道路上通行;
(二)逆向行駛,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繼續通行,或者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或者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交替通行;
(四)在禁止掉頭、倒車的地點掉頭、倒車,或者行經鐵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時不按照規定通行;
(五)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六)連續駕駛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
(七)違反機動車牽引掛車規定,或者不按照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
(八)遺灑、飄散載運物,或者運載超限物品、危險物品時不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
(九)駕駛未經檢驗合格,或者安全設施不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十)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十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
(十二)在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或者記分達到十二分仍駕駛機動車;
(十三)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或者發生事故后,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移動機動車、設置警告標志;
(十四)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
(十五)應當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違反高速公路通行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一)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車行道不按規定停車;
(二)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三)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行駛,或者遇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不按照規定行駛;
(四)在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上超車,或者機動車從匝道進入時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
(五)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上行駛,騎、軋車行道分界線行駛;
(六)載貨汽車車廂載人;
(七)學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禁止駛入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其他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營運汽車的處二千元罰款,駕駛非營運汽車的處一千元罰款,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二百元罰款。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期間的人駕駛的,對營運汽車所有人、管理人處二千元罰款,對非營運汽車所有人、管理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其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處二百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間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的,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處罰;將機動車交由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間,或者與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人駕駛的,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完全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汽車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設施、交通隔離設施、減速設施、行人過街設施和專用供電設施。
本條例所稱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動態駕駛任務,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的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的汽車;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人工操作的汽車。
第八十八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電動自行車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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