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2001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3年11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三節 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章 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以及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巡查,經營管理業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秩序等活動。
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進行管理,也可以由業主自行管理。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市場競爭、依法管理的原則,推動物業管理專業化、智能化、法治化、綠色化發展。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以街道、鄉鎮黨組織為領導,業主自治、專業服務、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和指導相結合的治理機制,發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對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作用,推動物業管理工作創新。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本級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城鄉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物業管理資金投入、考核激勵和綜合協調機制,部署、推進和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各項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公安、自然資源(城鄉規劃)、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及消防救援、司法行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共同做好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物業服務人加入物業服務行業組織。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業務培訓,規范行業行為,提高行業服務水平,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促進物業服務人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推動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接受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協助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
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屋的所有權人。
尚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業主: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因繼承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者個人;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人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督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的維護和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
(六)履行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七)配合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向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遵循規劃在先、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的原則,綜合考慮建設用地宗地范圍、物業類型、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自然界限、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新建物業項目內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業類型,具有獨立的配套設施設備并能夠獨立管理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已經投入使用且形成二個以上獨立院落或者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和不影響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三條 新建物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前,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意見。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文件中予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新建物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銷售手續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書面申請。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應當將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圖文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四至范圍;
(二)地上地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名稱、位置和面積;
(三)規劃車位數量和位置;
(四)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五)人民防空工程位置和面積;
(六)需要公示的其他場所和設施設備。
業主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查詢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資料。
第十四條 已投入使用,但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劃定或者確需調整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征得擬劃分或者擬調整區域業主同意后劃定或者調整。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或者調整后,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
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動產權屬登記已經完成,涉及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調整的,相關權利人應當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業主人數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滿兩年。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報告;建設單位逾期未提出書面報告的,十人以上的業主聯名,可以書面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或者業主聯名書面申請的五個工作日內在擬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發布公告,開展宣傳工作,并要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規劃總平面圖,業主以及房屋、建筑物面積清冊,房屋測繪報告;
(二)已竣工驗收的房屋買賣合同清冊。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求提供資料函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免費提供。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或者業主聯名書面申請的六十日內組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并將籌備組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籌備組發布的通知或者公告,應當加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若干名、建設單位代表一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一名、社區或者村黨組織代表一名、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一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代表一名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在職在編人員擔任。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業主自薦或者業主推選、居(村)民委員會推薦,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考慮物業類型、組團、樓棟、業主代表性等因素確定并公示。業主代表人數超過預定人數的,可以采取分類后隨機抽選的方式確定。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業主代表被提名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不得參與核實投票人資格、發放和回收選票、計票、唱票、監票等工作。
建設單位不存在或者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內委托代表參加籌備組的,可以不作為籌備組成員。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籌備組開展籌備工作前,組織籌備組成員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 新建物業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首棟物業銷售手續前,將籌備經費交至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專用賬戶,供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建設單位交存的籌備經費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新建物業建筑面積、業主戶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籌備工作時限、樓棟數等因素確定并公布。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剩余籌備經費作為下一次業主委員會換屆經費。
第十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公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參照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訂的有關示范文本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公示業主房號、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四)公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基本信息以及候選人對本人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書面承諾;
(五)公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
(六)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十五日確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業主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業主。
第二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因特殊情況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期限可以延長不超過六十日。
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之日起自行解散。
籌備組組織開展籌備工作后,業主大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成立的,或者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籌備組自籌備工作期限屆滿之日起自行解散。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決定業主委員會的任期;
(三)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
(四)確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六)籌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以及經營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津貼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十)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成立業主監督委員會,選舉、更換業主監督委員會委員,決定業主監督委員會委員任期、職責、工作規則;
(十二)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代理人應當出具身份證和書面委托書的原件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證及不動產產權證明文件的復制件;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以及期限。
第二十三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有二棟以上房屋的,可以以棟或者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棟、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推選本小組代表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三)決定本小組范圍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
(四)決定本小組范圍內的其他公共事項。
業主小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并接受業主大會的監督。
經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小組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征求其所在業主小組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確認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事項、表決結果、參與表決和未參與表決業主的房號及其專有部分面積、委托表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房號、表決意見等情況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公示期內,業主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查詢本人的投票信息。委托他人查詢的,代理人應當出具身份證明原件和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以及期限。
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對參與表決和未參與表決業主的房號及其專有部分面積、姓名、委托表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房號、表決意見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匯總全體業主表決意見及其結果,并將相關資料交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保存三年。
物業管理公共事務電子投票系統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不動產登記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電子投票方式表決的,應當通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物業管理公共事務電子投票系統進行。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互聯網方式召開。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
(一)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提議;
(二)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緊急情況需要業主大會決定;
(三)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況。
除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緊急情況需要臨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外,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將會議議題及其具體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書面告知居(村)民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派人進行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會議不得對已公示會議議題以外的議題進行表決。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以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人數、任期、換屆等事項作出規定。
提倡業主大會參照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示范文本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提交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內容與示范文本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在提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前以醒目方式將不一致的內容進行公示和說明。
第二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管理規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制定對部分業主顯失公平的內容。
提倡業主大會參照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示范文本制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管理規約草案內容與示范文本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在提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前以醒目方式將不一致的內容進行公示和說明。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應當建立健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應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業主大會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業主大會印章;需要使用業主大會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自行管理的執行人向居(村)民委員會提出。
第三節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產生,對業主大會負責,受業主大會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續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退出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調解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人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制止;
(六)督促業主支付物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提出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方案以及經營收益的管理、分配與使用方案;
(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合有關主管部門開展執法工作;
(十)配合、支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監督、指導下參與社區治理工作;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人數為五至十一人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業主自薦或者業主推選、居(村)民委員會推薦的方式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審查候選人資格,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提出候選人名單,并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認。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候選人涉及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相關的信息。
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后的七日內,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并自選舉完成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的名單。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物業,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按照規劃建筑面積比例預留尚未開發物業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名額,預留名額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明確。分期開發期間成立的業主大會、選舉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能損害后期開發物業業主的合法權益。
鼓勵業主中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以及法律、財務、工程等專業人員通過法定程序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支持符合條件的居(村)民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業主委員會全體成員進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政策和日常運作規范等培訓。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服務的物業服務人任職;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服務的物業服務人的出資人;
(四)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違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六)業主大會依法決定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可以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業主戶數等因素,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不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
候補委員的任職條件、選舉規則和任職終止等按照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有關規定執行。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出現缺額時,按照候補委員的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以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內容與示范文本內容不一致的說明;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名單、基本情況和書面承諾。
前款所列資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資料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文書,并將備案資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文書應當載明業主大會名稱,業主委員會名稱,委員、候補委員名單,屆別、任期、負責人和辦公地址。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變更后有關情況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備案。
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物業滅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業主委員會無法存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注銷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的印文應當包含業主委員會名稱、屆別。
業主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五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從下列渠道籌集經費用于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一)從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提取;
(二)業主自愿捐贈;
(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已經成立業主小組、業主監督委員會的,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告知業主小組代表、業主監督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并邀請物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派員列席,也可以邀請業主旁聽,成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的應當派員列席。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簽字同意,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應當注明簽字同意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召集。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開下列信息: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或者自行管理方案;
(四)業主大會決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架空層等業主共有部分劃定公共車位停放車輛的位置及其處分情況;
(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收益情況;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詳細情況;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津貼詳細情況;
(八)應當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開的其他情況和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持續公開;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項,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復制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及相關原始資料并依法實施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應當予以配合。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情況以及停車位使用情況。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將業主共有財產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業主共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供的紅包禮金、減免物業費、停車便利等利益或者報酬;
(三)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業主的選票、表決票、書面委托書或者業主簽名;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文件、資料。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行終止、被罷免或者業主委員會換屆時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
(五)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六)泄露或者擅自使用業主的信息,或者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采取暴力行為;
(七)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未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擅自修改自行管理方案;
(八)損害業主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前款行為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調查核實后公告結果;情況屬實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其資格。在委員資格被罷免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暫停該委員履行職責,并向業主公告。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
(三)自愿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服務的物業服務人任職或者是物業服務人的出資人;
(五)被判處刑罰;
(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七)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九十日,應當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報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書面報告或者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建換屆選舉籌備組。籌備組應當按照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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