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九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工作:
(一)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共用設施設備、物業服務用房的規劃審查和規劃驗收、整治改造,對專有部分、共有部分權屬的登記,依法提供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資料,以及違法建筑、違法搭建的認定;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經營證照、物業服務收費、車輛停放收費、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以及計量器具等監督檢查;
(三)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養犬、保安服務、車輛停放等監督管理;
(四)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突發公共事件等處置、應急救援;
(五)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管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開展社區建設和治理相關工作,指導小區配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并開展養老服務;
(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開展疾病防控、計劃生育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開展物業服務與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以及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九)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污染排放等監督檢查;
(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十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
已經實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有關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另有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物業管理的工作機構,配備和落實與物業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經費,協調和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綜合事務和糾紛,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有關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調整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籌備、成立、選舉、換屆等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糾正或者撤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違法決定;
(四)培訓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每年開展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培訓;
(五)辦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相關備案手續;
(六)參與物業承接查驗,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應急物業服務人選聘;
(八)組織召開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處理物業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
(九)建立完善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和投訴、舉報處理機制;
(十)提供物業管理活動各方的信用信息;
(十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法定的義務;
(十二)監督業主、物業使用人按照規定使用和維護物業;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二條 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的下列工作:
(一)配合開展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工作;
(二)參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人選;
(三)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四)依法參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
(五)調解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矛盾和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鼓勵居(村)民委員會下設環境和物業管理小組,督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履行職責。
第九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制定物業服務人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建立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等信用信息檔案,記錄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物業服務人合同履行、涉及物業管理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等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支持與物業管理活動有關的評估機構,鼓勵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等通過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物業承接查驗和物業服務標準、服務質量、收費標準、履行情況等進行評估,及時有效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按照規定程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管理評估工作。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開展物業管理評估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評估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
第九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各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單位、舉報電話。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求處置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有權進入被檢查的物業管理區域和相關單位工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九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縣級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和供電、供水、供燃氣等單位以及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行業專家等組成。
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人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的問題;
(六)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七)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九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糾紛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配備或者確定專(兼)職人員,及時調解糾紛,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發生物業管理爭議后,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不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不按照規定公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逾期未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要求交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在保修期限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本條例第八十條第三款規定,未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將車位、車庫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個違法出售車位、車庫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八十條第三款規定,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租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八十條第四款規定,將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個違法出租車位、車庫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每個違法出租車位、車庫處每月一千元罰款。
第一百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簽訂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物業服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未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物業承接查驗備案;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物業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發生質量問題,未向建設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四)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違法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五)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或者向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報告。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報告;
(六)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實施現場檢查,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一百零二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不公示其營業執照、信用信息和服務咨詢投訴電話,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的,或者不按照規定公布其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不公示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和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不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或者水、電等公共能耗情況,或者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擅自停止服務或者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第七項規定,限定業主、物業使用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裝修裝飾材料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八項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捆綁收費以及收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外的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依法進行處罰;
(五)違反第十項規定,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人予以通報,對拒不移交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絕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按照每日一萬元的數額按日連續罰款,并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損壞、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將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建筑物內的首層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在標準層二樓以上建筑物專有部分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將公共收益存入銀行專戶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給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造成損害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一百零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不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物業管理投訴、舉報;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及時處理;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零九條 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架空層、避難層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為住宅或者整個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給排水系統、供氣管道及設施設備、供電線路及設施設備、空調系統、避雷設施、安防監控設施、智能化系統和音樂背景系統、樹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天線、照明、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一百一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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