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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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娛樂性游釣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水生生物資源情況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漁業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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