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司法鑒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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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司法鑒定條例
(四)違反保密和回避規定的;
(五)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不按照規定執行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
(七)不按照約定或者規定時限作出鑒定意見,并制作司法鑒定文書的;
(八)未妥善保管送鑒的鑒定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四)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五)故意做虛假鑒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作出的鑒定意見,給當事人造成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后,司法鑒定人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發現鑒定意見存在錯誤的,主動書面告知委托人,并采取必要補救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四條 委托人或者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材料失實或者虛假,造成鑒定錯誤的,由委托人或者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在訴訟活動之外,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依法開展鑒定活動的,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辦案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的國家機關;
(二)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
(三)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
(四)聲像資料鑒定,包括錄音鑒定、圖像鑒定、電子數據鑒定;
(五)環境損害鑒定,包括污染物性質鑒定,地表水與沉積物環境損害鑒定,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鑒定,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鑒定,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鑒定,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鑒定,其他環境損害鑒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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