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第五十七條 機場、主要港口、重要碼頭、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危險化學品企業、大型可燃物資倉庫、超高層民用建筑等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建設固定營房,配備相應的人員、專業消防裝備及設施,并經消防救援機構驗收。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不得撤銷單位專職消防隊。
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相對集中的,經消防救援機構評估同意,可以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五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培訓演練,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按照規定無需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單位或者場所應當明確消防安全員,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發生火災時引導人員疏散,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第五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有職業榮譽、職業健康、表彰獎勵、生活待遇、社會優待等職業保障。
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為其消防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位可以為參加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的志愿消防隊員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保障。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十條 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堅持生命至上、科學施救的原則,最大限度搶救遇險人員,充分保障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六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定期采集轄區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交通道路、水源、內部消防設施、建筑物使用及重點部位等信息,并制定重點單位滅火作戰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開展演練活動,并提供資料。
第六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根據掌握的情況和現場需要,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合理調派滅火救援力量。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服從現場統一指揮調度。
第六十三條 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公安機關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有關工作,共享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所需信息資料,加強協作配合。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醫療急救聯動機制,實行119消防報警和120急救中心應急合作。
第六十四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在執行撲救火災任務或者應急救援任務的過程中,可以對占用消防車通道并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予以清理。
第六十五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的,可以將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的損耗情況,報經火災發生地的區消防救援機構核定后,由火災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根據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需要征用社會物資、工程機械等財產的,在使用完畢后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火災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六十六條 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事故調查。其他火災事故,由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屬于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火災事故原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第六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鑒定或者評估;馂闹苯迂敭a損失鑒定意見或者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統計火災損失的依據。
第六十八條 本市相關單位可以與合作區相關機構實現數據互通共享和應急處置響應,構建消防工作合作機制。
合作區根據實際需要,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單位的消防工作交流合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及轄區特點,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本行業、本系統及本轄區內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消除火災隱患。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消防監督檢查結果和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提供火災風險提示、消防安全咨詢、隱患整改指導等便民服務。
第七十條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互相配合,對火災頻發的行業和領域,開展集中專項整治。
第七十一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指揮員、消防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執法工作。消防文員經市消防救援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按照規定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執法工作的,應當明確消防監督管理人員,消防監督管理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執法工作。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智慧消防建設、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安全服務事項。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組建消防安全專家庫,為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提供咨詢、技術指導等服務。
第七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ㄒ唬┦枭⑼ǖ、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ǘ┙ㄖ涝O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經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批準,臨時查封期限可以延長至六十日。
第七十四條 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提高消防監督管理效能。
第七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將消防安全監管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管理體系,推動消防安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信用信息系統應用,定期匯總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立社會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檔案。
第七十六條 本市建立消防從業人員記分管理制度,對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和值班人員、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學習、考核、從業情況予以記錄并定期向社會公示,推動規范從業。具體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或者拆除、遷移、關閉公共消防設施沒有補建方案、替代方案或者未落實方案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使用、營業區域在使用或者營業期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按照規定指定專業處置人員,設置專用資料箱,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藥劑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生事故時,未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派專業處置人員開展和參與相應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相關經營服務場所未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落實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以及第四款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物業服務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用于居住的出租屋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用于居住、辦公、生產、休閑娛樂等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未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建立的單位專職消防隊不符合標準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協助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開展演練活動或者提供資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因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行為,相關危險部位或者場所被臨時查封,查封期限屆滿后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規定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 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工作人員已經全面履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職責,因監督管理對象違法導致發生火災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職責而發生火災事故的,免于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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