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高檢發辦字〔200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經高檢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五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地可參照此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強化法律監督,提高辦理控告、申訴的質量和效率,減少重復來信、越級上訪,努力解決久訴不息問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和正義,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首辦責任制,是人民檢察院對本院管轄的控告、申訴,按照內部業務分工,明確責任,及時辦理,將控告、申訴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的責任制度。
第三條 首次辦理本院管轄控告、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和承辦人,分別是首辦責任單位、首辦責任部門和首辦責任人。
檢察長和部門負責人對本院管轄和本部門承辦的控告、申訴負組織、協調、督促和檢查落實等首辦領導責任。
第四條 首辦責任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主管誰負責;
二各司其職,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講求實效;
四責權明確,獎懲分明。
第五條 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分送有關檢察院或本院有關部門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控告、申訴,控告檢察廳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處理來信來訪分工暫行辦法》(附件一)的規定,分別移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轄管轄的控告、申訴,應參照上述辦法規定的分工原則,確定首辦責任部門辦理。
第六條 首辦責任部門對于本部門承辦的控告、申訴,應當及時指定首辦責任人,按照有關工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首辦責任部門應在收到控告、申訴材料后一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回復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三個月內回復辦理結果。逾期未能回復辦理結果的,應說明理由,并報經主管檢察長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回復期限,但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控告、申訴,首辦責任部門應當將辦理情況和結果報經檢察長批準后,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以院名義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
第九條 對有辦理情況和結果的控告、申訴,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及時答復來信來訪人,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答復,并做好辦結后的息訴工作。
第十條 對本院管轄的控告、申訴,要逐件附《控告、申訴首辦流程登記表》(附件二),對移送、辦理、回復等各個環節按順序逐項填寫,實行全程跟蹤,做到去向分明,責任明確。
第十一條 首辦責任制的落實和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制度。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協調、指導和檢查下級人民檢察院首辦責任制的落實?馗嫔暝V檢察部門負責首辦責任制實施中與本院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聯系、協調,了解和掌握首辦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及時向院領導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定期進行通報。控告與申訴機構分設的,由控告檢察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將首辦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本院目標管理考核評比的內容,作為評先選優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對認真辦理控告、申訴,在規定時間內辦結,辦理質量好,妥善息訴,群眾滿意,事跡突出的,可以對首辦責任單位、首辦責任部門和首辦責任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辦責任單位、首辦責任部門和首辦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管轄內的控告、申訴不予辦理,或者不負責任,辦理不當,引發重復來信、越級上訪、久訴不息等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管轄內的控告、申訴逾期不能辦結,嚴重超過規定期限,造成當事人重復信訪的;
三違反《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被上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被依法查處的;
四辦理的錯案糾正后,對該賠償的不賠償,該退回的扣押款物不退回的;
五違反其他辦案紀律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