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的決定
(1997年8月29日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批準國家主席江澤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97年4月24日在莫斯科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