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無法定和約定期限的工礦產品內在質量提出異議應如何確定期限問題的復函
關于對無法定和約定期限的工礦產品內在質量提出異議應如何確定期限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對無法定和約定期限的工礦產品內在質量提出異議應如何確定期限問題的復函
關于對無法定和約定期限的工礦產品內在質量提出異議應如何確定期限問題的復函
199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函〔1992〕218號《關于對無法定期限或約定期限的產品內在質量異議的期限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中,當事人對產品的內在質量沒有約定提出異議的期限,又無法定期限的,可以比照《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需方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異議。訴訟時效應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