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莉 ]——(2009-6-11) / 已閱13910次
論公司訴訟中債權人利益保護途徑
劉莉
經濟活動中存在眾多的交易關系,這些關系體現在各種法律規范中,主要有典型的經濟合同關系,債權債務關系及侵權關系等。隨著經濟活動中“公司”這一商事主體成為經濟交易中必要的組成部分,公司制度下的法律關系逐步被人們所重視,此法律關系的主體開始采取各種途徑保護及救濟自身的權益,人民法院受理以公司法律制度角度訴訟的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法律依據分散及操作性不強,還由于法律工作者對公司法律制度重視不夠導致這些案件一直處于實務界爭論較多的案件類型。在這些案件中公司內部權益訴訟居多,由于其法律規定明確法律工作者容易找到訴訟角度和依據,但對于公司外部債權人保護則一直是司法實務界研究的難點和重點。對債權人保護途徑或措施是維護公司法人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前提條件,所以本文在公司法律制度下從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途徑探討此類訴訟形式的相關內容。
一、公司訴訟的法律依據和債權人訴訟的基本分類
公司訴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二十二條共列有22種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則有20處明確規定可以訴訟的條文。上述案由的規定是以案件類型分類,公司法可訴條文則是以公司類型及公司經營階段進行分類,不是以公司訴訟主體分類,本文是以債權人主張為主線進行闡述。筆者認為,在案由中如下糾紛可以債權人為主體身份訴訟,主要有:
1、股東出資糾紛(《公司法》第28條、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部分,第94條股份公司部分);
2、發起人責任糾紛(第95條股份公司);
3、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第20條3款、一人公司第64條);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第150條);
5、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第190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6、公司清算糾紛(第184條債權人可申請指定清算組)。
二、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法律角度
債權人提起訴訟從訴訟主體指向上分為:債權人向公司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股東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董事、高管人員等提起的訴訟。
(一)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
1、 股東和管理層濫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責任現狀
公司是資合兼或人合性質的組織形式,當出資人或股東向公司注入資金經過核準驗資后,該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即屬于公司,與原出資人或股東個人財產相脫節,形成了公司獨立的財產權利。按照法律規定原則上,股東以出資額或出資股份為限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就是我國公司制度中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但是由于公司制度建立中有些股東或公司管理層惡意轉移公司資本,私自占有公司財產和故意制造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狀況,導致公司資產外流,侵害了某些股東利益的同時,嚴重損害交易對方即債權人的利益。有的公司被股東掏空,名存實亡,履行交易中一部分義務隨后逃之夭夭,債權人追究時以公司無能力償還債務為由拒絕支付。這種情況大量存在不但對債權人保護無助,而且嚴重損害交易安全,影響經濟秩序,所以我國刑法中對于以履行小額合同為誘餌的合同詐騙,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規定了刑事制裁,從某種程序上維持了交易安全和經濟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
2、 我國民商立法中對濫用法人格的否定理論
如上所述,如果民事上權利保護不足,不能從根本上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人格否定問題一直是法律界爭論的焦點和問題解決的難點。所以,我國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時明確在法文中引用了人格否定理論。我國《公司法》第23條對股東這種人格混同和濫用法人獨立地位的情形,規定了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理論,這種理論又稱為揭開公司面紗。意為,否定公司獨立人格,推翻公司獨立的法人財產權,顛覆性地將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理論給予否定。
3、 濫用法人格救濟措施
這種人格否定理論規定,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時,達到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界線,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在實踐中查實公司出資人或發起股東未足額或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債權人可以要求該股東或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對于我國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形式,公司注冊時財產權與個人財產已經完全脫離,所以一人股東也同樣承擔有限責任,但對于一人公司由于缺少股東之間監督及內部結構制約,更容易造成人格混同現象,所以我國一人公司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則應該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是對法人格否定理論的適用。
4、 我國公司法法律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責任和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義務和補足出資責任。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承擔法律責任
1、公司管理層法定義務
公司之所以能夠經營由公司內部治理機構掌控公司經營命脈,即出資人財產所有權脫離時,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歸為公司所有,公司財產所有權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根本相互權限,相互制約,責權區分著管理經營公司財產,這一組織機構即為公司內部治理機構。所以當股東出資到位后,最直接管理經營公司的非股東本身,而是由其授權或選舉產生的董事和其他高管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但無論如何這些人員均是完全向股東負責,客觀的說向公司最高權利機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很顯然公司內部治理的好與壞,是否超出職權范圍或侵害股東利益,乃至債權人利益,均是管理層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所以,我國公司法制度中規定了公司管理層的誠信義務和勤勉義務,違背這項基本義務,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管理層法律責任構成
我國公司法中通過一個章節的立法表述,規定了管理人應忠于公司股東的義務,并且當公司管理層侵害公司利益時,公司、監事及公司股東可以行使訴權,甚至當監事和公司股不怠于行使權利時,法律賦予了股東派生訴訟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50條規定了董事、高管應該對公司承擔責任的方式,但對于第三人可否主張權利未作明確規定,但公司利益即直接關系第三人債權人利益,所以法律未明文規定但可以緩引公司法律制度以債權人為主體向公司并管理層主張權利。這一點,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边@一規定可作為債權人主張侵權的法律依據。
(三)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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