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莉 ]——(2009-6-11) / 已閱13939次
公司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不僅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而且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侵害債權人權益的直接表現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進行關聯交易和風險投資,直接損害債權的利益。因此,應當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救濟。我國《公司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了大的賠償原則、第150條對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益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同樣規定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三項規定為債權人向上述股東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結合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的理論,應該說對債權人保護及對股東的法律責任非常健全,這是2005年修改后公司法完善之舉。
(四)清算糾紛中債權人利益保護
公司解散后清算中,雖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人資格仍然存續。此時公司權利能力由公司清算人對外行使,權利和義務對等,由于清算人的法律地位特殊,掌控公司財產,具有處置公司財產的決定權,所以在公司清算期間極易出現侵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現象。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原《公司法》條文中未規定債權人主張權利角度,但《公司法若干問題意見》(二)中規定了九種對債權利益保護的途徑,也視為對公司法律制度中解散清算法律責任之完善。這種責任適用于自行和強制清算任何一個環節,且在主體上對清算義務人和清算人均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債權人權利救濟可以在清算期間,也可以在清算結束后。
應該說,我國公司法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保護貫穿公司整個治理階段,公司債權人在依據其他法律制度角度主張權利的同時,完全可以引用上述公司法律制度理論全方位保護自身權利。
作者:劉莉
工作單位: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
個人網站:www.liuli04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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