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軍 ]——(2009-7-15) / 已閱17561次
四、如何保證客觀追訴原則的實現
(一)域外措施
對于這個問題,國外一般是從兩個方面解決:一方面是賦予檢察官相對獨立性;另一方面是實行司法制約。如前所述,對檢察機關客觀追訴原則的一個重要侵蝕就是來源于檢察機關的上司與其他行政部門,為了減少這種侵蝕,各國除賦予檢察系統程度不同的獨立性外,還賦予承辦案件檢察官相對的獨立性。如在日本,檢察官是獨立的政府機構,“檢察官在檢察事務方面,是具有自己決定和表示國家意志的獨立國家機關,而不是唯上司之命是從地行使檢察權”,[19]檢察官不能以上級的命令作為逃避責任的理由。“即使根據上級的指揮,作出了與自己的信念不同的處理,也不準許以依照上級的命令為理由逃避應當承擔的責任。”[20]在法國,“即使檢察院的首長已接到下達的命令,如檢察官仍然拒絕進行追訴,上級則不得取代他們,并替代他們進行追訴”,[21]在法庭審判階段,“筆桿上聽從上司,口頭上聽便自由”,檢察官的言論不受上級檢察官的限制,具有很大自由,“下級檢察官雖然在其提出的書面意見中應當按照接到的指令辦理,但是,他們在法庭上仍然可以說明自己的感受與看法,并且可以提出與其書面意見不同的口頭意見”,“庭審時,檢察官有言論自由”。[22]
從各國司法實踐來看,司法制約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對檢察機關一些有可能侵害被追訴人利益的偵查措施實行司法令狀主義,如很多國家采取的逮捕令狀主義、搜查、扣押令狀主義,對于檢察機關來說,其實都是司法權對其偵查行為的一種制約;二是對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雖然并不能決定被追訴人的實體權益,但不當起訴也往往會給被追訴人帶來不應有的損害。為此,有些國家規定在檢察機關提出公訴后正式審判前由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正式開庭審判。這種審查有的只是程序審查,有的則是實體審查,前者有日本與法國的法院庭前審查,后者則有德國的中間程序與英國的預審程序;三是由法院對檢察機關的庭前證據開示活動進行司法審查,促使檢察機關展示其收集到的有利于被告方的證據。目前實行這種措施的主要是庭審前不移送證據的英國、美國等。
(二)我國的解決措施
應當說,影響國外檢察機關客觀追訴原則實現的原因同樣在我國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在保障檢察機關客觀追訴原則有效實現的措施上,我們不僅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和做法,而且要與中國的國情、法律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相結合,對國外的制度和措施不能是簡單的照抄照搬式的移植,要凸顯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特點。通過加強和改進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方式,進一步理順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完善對追訴權的監督和制約,確保檢察機關客觀全面地行使追訴權,充分發揮其人權保障功能。在追訴權行使的過程中,要按照寬嚴刑事政策的要求,堅持嚴格依法、區別對待、注重效果的原則,當寬則寬,當嚴則嚴,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抗,增進社會和諧,把追訴權合理充分地配置到為和諧社會建設服務之中。現階段,要保證我國檢察機關客觀追訴原則得以實現,亟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有關配套措施,保證檢察權獨立行使。由于檢察權的行使關系到不少人的利益,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這些人會通過一些不正當手段干擾檢察權的行使,這是不可避免的,關鍵是如何使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時不受這些干擾的影響。在我國,雖然憲法、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由于法律本身規定得不周全,缺少配套法律制度,再加上法律執行中人為的干擾,我國檢察權在獨立行使上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有的人把它主要概括為三方面:政治因素和其他權力的不當影響造成檢察權獨立行使艱難;檢察權地方化;檢察權受制于行政權等。[23]保證檢察機關客觀追訴原則的實現,當務之急是采取措施,理順檢察權獨立行使與執政黨領導、人大監督和領導以及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然后再在此基礎上賦予辦案檢察官一定的獨立性,規定其不能因上級的命令而免除責任,以增加其客觀追訴的能力和動機。
二是在檢察權行使過程中適當引入司法制約機制,盡量控制檢察機關自我行為合理化的誘因。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能夠導致檢察機關偏離客觀追訴原則,為其行為尋求合理化的認知失調主要是一種決策后失調。所謂決策后失調(postdecision dissonance),也就是一個人在做了決定后所產生的失調,消除這種失調的方法通常是提高被選擇對象的吸引力,同時降低被拒絕對象的價值。[24]一般來說,所作出的決定越具重要性,可能產生的失調也就越嚴重,為已作出的決定尋求合理化的動機也就越強烈。在我國現行檢察權運行體制中,造成決策后失調的關鍵因素是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審查逮捕權和公訴權共存于一體,從制度設計上而言是一種自我監督的模式,難以有效實現三個法律程序之間的監督制約,往往是立了案,就得捕,捕了就得訴,其中一個環節發現錯誤予以糾正就等于是自我否定,一些檢察機關把“立得住、訴得出、判得了”作為自偵案件的質量標準,很形象地說明了這一點。一些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中,一旦作出逮捕決定后,為維持這種決定的正確性,避免國家賠償,往往傾向于盡量搜集有罪證據,并作出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決定,而一旦提起公訴后,為了維護起訴決定的正確性,有時對一些明顯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也可能視而不見。這其實就是一種典型的決策后失調。針對這種引起檢察機關偏離客觀追訴原則的決策后失調的特點,相對比較合理的做法就是在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將一些容易產生認知失調的重大決定如決定逮捕權、起訴權等交由上級檢察機關行使,從而減少下級檢察機關為自我行為合理化而偏離客觀追訴原則的誘因,這也符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關于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的規定,當然這需要配套修改刑訴法中關于案件管轄范圍的規定。
三是引入庭審前證據開示制度。建立刑事訴訟證據開示制度,是抗辯式審判方式的重要標志,是檢察機關實現客觀追訴原則的需要。我國刑訴法就刑事案件中的證據信息溝通分不同的訴訟階段作了三款規定:其一,偵查階段,刑訴法第96條2款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其二,起訴階段,刑訴法第36條1款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其三,審判階段,刑訴法第36條2款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刑訴法就檢察院向法院移送起訴案件改變了過去移送案卷(即全案證據)的做法,僅要求檢察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因此,如果辯護律師到法院閱卷,只能看到“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而且由于目前為防止庭審“走過場”,強調法院的庭前審查是程序審而非實體審,檢察院移送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被限制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通常只是對定案具有關鍵意義并為法院發動審判程序所需要的少量證據。檢察機關在庭審中不會主動舉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無罪證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表明,在現行訴訟體制下,辯方相對于控方的強勢地位而言,不僅自身難以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同時也難以獲悉控方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無罪證據。引入庭審前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意義,在于使控辯雙方全面熟悉案件的證據情況,做到知己知彼、“平等武裝”,特別是使辯方知悉控方收集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無罪證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增強庭審中的抗辯性,以使法律事實更接近于客觀真實,提高司法效率,實現司法公正。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師法賦予了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完全的閱卷權,表明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設立證據開示制度已是勢在必行。設立證據開示制度是檢察機關實現客觀追訴原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四是要賦予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客觀追訴原則要求檢察機關不能僅以勝訴為目的,而且要兼顧到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實現法律的公正性。這就要求檢察官在庭審中,不僅要依法準確認定有利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成年等法定情節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認罪態度好等酌定情節,而且要依法向合議庭提出相應的從輕、減輕處罰意見,不僅要對量刑畸輕的案件提出抗訴,而且要對量刑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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