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09-9-25) / 已閱10642次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城市容貌標準》僅僅指出了六條強制性標準,與公物警察權有關的是:
嚴禁違章侵占綠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的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1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 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3 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5 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6 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應符合表8.0.4的規定。
(水域)岸邊不得有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嚴禁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現有的公物警察權立法相當混亂,缺乏組織體系性。我們認為只有在公物法理論指導下和現實調研基礎上,才可能發展處更為穩妥、嚴謹的城管公物警察權立法,從而使城管的公物警察權執法走上科學化法制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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