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09-11-1) / 已閱17482次
長期以來,男女兩性在自然性別上的差異,被男性所利用,形成了男性文化。這種男性文化根深蒂固、滲透面廣。它不僅滲透政治、經濟、宗教等領域,也滲透到男女兩性的腦海中,在男女兩性中深深扎根,形成了男男性文化與女男性文化。所謂男男性文化,就是在男性中存在的以男性為中心或主導的文化意識形態。所謂女男性文化,就是在女性中存在的以男性為中心或主導的文化意識形態。由于長期受男性文化的主導,女性受其影響,在女性中也廣泛存在男性文化意識。
由于長期受男性文化觀念的影響,導致兩性不僅僅有生理上的性別差異,更重要的是社會性別差異,即男尊女卑。女性一直處于被統治、被奴役的地位,沒有自己獨立的地位,一直依靠“男性賦權”。直到目前為止,女性仍然處于“男性賦權”時期,并沒有完全獨立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力,或與男性分庭抗禮的實力。
因而,目前的女性,其社會地位,仍然如同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父母撫養一樣,也需要男性“撫養”或法律上的“撫養”,以保證婦女能夠盡快成人。等到婦女成人以后,或者整個社會真正實行男女平等以后,女性就不需要男性或法律的特別關懷或撫養,女性便可以與男性平等競爭。
在目前情況下,由于男女的社會性別的巨大差異,使女性不具有與男性競爭能力,需要法律補充其能力,實行分配上的正義。
實行差別立法,有兩個理論基礎或社會基礎:一是長期的不平等立法,造成女性受欺凌、受壓迫、甚至受剝削,使女性的社會地位在客觀或事實上已經明顯低于男性,即男女兩性的社會地位事實上處于不平等的位階中。那么,在不平等的條件下,用平等的條件去競爭,女性顯然處于劣勢,只能接受不平等的結果。因而,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在立法上給與女性以差別待遇,補充其能力。二是在某些領域,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異,女性也不可能與男性平等競爭,在這些領域,對于女性也應當給與差別待遇。比如孕婦、產婦的差別待遇,需要法律特別規定。
實行差別立法,從形式上看,它好像也是一種不平等立法,但它實質上是平等的,能夠真正實現男女無利差平等。如果把它也稱為男女不平等立法,那就是“新男女不平等”。這樣,體現男女權利關系的立法就有三種不同模式,即男女不平等、男女平等、新男女不平等。這一變化過程表明:男女不平等,是真正的男女不平等,女性受歧視、受壓迫;男女平等,是無歧視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事實上不平等;新男女不平等,是形式上的不平等,實質上的平等,真正實現男女無利差的平等。
自由、平等,實際上都是權力的附庸。只有在權力的庇護下才有平等和自由可言。泰國總理他信、洪都拉斯總統塞拉亞被政變集團推翻,其自由、平等迅即喪失,甚至被迫躲進他國大使館避亂,就是最好的例證。婦女沒有權力,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在目前,女性要能夠迅速崛起,獲得與男性同等的權利,必須實行差別立法,即用“新男女不平等”立法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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