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長君 ]——(2009-11-5) / 已閱16209次
9、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實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取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10、“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無論從形式、意思自治、達成的協議內容來看,其效力應該是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2004年11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規定簡易案件可以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協議自雙方在協議上簽字、捺印起生效。但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調解書及時送達當事人,造成審理期限的延長。
在人民法院如何搞好調審分離,并建立規范的調審分離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我國法院,一下把調解從審判中完全剝離出來,是不現實、也不符合中國國情的。進入審理程序的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請求法院主持調解的合意,審判法官直接進行調解,從辦案效率和節省司法資源上來說仍是可行的。但是,在庭前程序中,把調解從審判中分離出來,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判庭前調解庭,是必要的,而且是有著現實的積極意義。具體表現在:1、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職業化建設。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并伴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對法官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建立專職審前法官調解制度,有利于該專職法官鉆研調解業務,總結調解經驗,有利于對該專職法官進行調解知識系統培訓,有利于該專職法官提高調解技能、增強調解素質,更進一步講,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隊伍的職業化建設。2、有利于調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建立專職審前法官調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調解者與判決者雙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調解、強制調解或調解不成延遲裁判的現象,排除當事人對法官的調解中立性、公正性的置疑。3、有利于當事人節省訴訟成本,有利于人民法院節省司法資源。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調解率,可以使當事人節省取證費用、委托律師費用,節省訴訟成本,盡快從訴訟中解脫出來,投入到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同時使人民法院啟動較少的程序高效審結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節省司法資源。4、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達到“案結事了”目的。由于審前調解法官從審判法官中分離出來,可以確確實實地給當事人對調解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信任,增強當事人對庭前調解成功的信心,促使當事人更多地選擇庭前調解程序,著眼于未來,尋求重建相互之間的關系,以相對平和的方式解決糾紛 ,有利于減輕社會矛盾的激化,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達到“案結事了”目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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