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榮鎮 ]——(2009-11-7) / 已閱14270次
2、現簽一個承諾書,就材料欠款、安全事故賠償、工人工資給付等進行承諾一切由其承擔,一旦有上述現象發生,公司有權追償。
3、在向發包人提交的授權委托書載明掛靠人的委托權限及期限。在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要有“工程款打入公司指定某某帳號,否則工程款支付無效”的約定,以此來有效控制工程款清收。
4、可以派工程管理、安全、質量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參與者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工程順利竣工交付。
5、在掛靠協議注明一旦私刻公司印章或公司項目部印章等行為,視為違約。視工程合同價的大小承擔違約金5-20萬元。
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簽訂的法律問題
(一)法律定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原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包含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等內容,在施工實踐中具有廣泛的應用價值。
(二)施工合同簽訂時須注意“八大”重要條款:
1、工程承包范圍。工程范圍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圍和內容。是決定工程總價和單價計算依據。如經過招投標的,應根據招投標文件填定,其他可根據圖紙填寫。
2、工期。工期分開工日期與竣工日期。施工方應依約按工期施工,嚴防工期延誤。工期問題是發包方拒付或延付工程款常用的手段之一,施工方一旦工期延誤,易被發包方索賠從而導致工程價款減少。開工日期應約定如下:X年X月X日開工,同時以甲方具備開工條件的最后一項,并發出開工指令為準。竣工日期約定如下:X年X月X日竣工,如因發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工期順延。3、工程質量條款。施工人施工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基于目前已經取消了《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對于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區分優良、合格兩個等級的規定。工程質量標準填寫“合格”即可,如發包人要求工程質量力爭取得XX獎,或工程質量達優良,承包人簽訂時要注意獎懲約定,慎重填寫,一旦無法滿足發包人的質量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價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條款。
在填寫合同價款時應注意,若為可調整合同價格應注明“暫定”。在合同中約定工程造價結算采用的定額,且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及現場簽證等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工程價款在竣工決算時統一按實調整。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23.3條闡明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此通用條款可在專用條款中直接約定適用。)
對于固定價格合同的簽訂(即指工程量清單計價),采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雙方約定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做調整。采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在約定風險范圍內,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風險范圍外實際數量變化超過工程量清單內數量10%以上,且該項目數量變化的金額超過合同金額0.01%以上時,單價可作調整。
4、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國家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徹底改變了由質監機構代表政府對建筑市場進行竣工驗收的傳統做法,而改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就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設材料、建筑購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承包人按上述條件提交了申請竣工驗收報告,而發包人往往遲遲不予驗收。在這樣情形下,訂立施工合同時應注意按通用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項內容保留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證據,并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5、竣工結算。發包人認可竣工驗收報告后,承包人即可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在這個環節上,發包人往往故意對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拖延審核或以沒收到竣工結算文件為借口不予審核,以達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承包人與發包人在竣工結算條款要明確約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一般為28天),予以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承包人可依據此竣工結算文件與發包人進行竣工結算。
6、質量保修。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在示范文本中雙方一般訂立質量保修書。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為: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灑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件;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年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理、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 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主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金一般不超過合同價的5%,承發包雙方一般會在專用條款中或保修書中約定,保修在保修期滿后歸還,這種約定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及振作意義。建議約定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或兩年內歸還。
7、爭議。合同中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
訴訟與仲裁的主要區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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