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勇 ]——(2009-11-13) / 已閱55132次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釋義
衛勇
第一條 為規范股權出質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辦法》之目的、依據的規定。
出質,屬于物權分類之限制物權中擔保物權之一種,是指將本人所占有的物質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須要占有。出質,在質押行為中,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質”,作名詞,放在動詞“出”后,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出質,也就是質押,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權利交付給別人占有作為抵押。“出質”和“出典”相對應,出質相對于動產而言,出典是相對于不動產而言。
股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由于《擔保法》沒有規定權利質押的概念,其第63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只規定了動產質押的概念,根據《擔保法》第81條“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钡囊幎,權利質押準用動產質押相關規定。因此權利質押的概念也準用動產質押的概念。但是,動產出質,質權自交付時設立,而股權出質,質權自登記時設立。這是最大的區別。
上述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股權為質物。股權出質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投資的公司中所擁有的股權出質給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方式處置該股權,并以其處置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出質人不論是債務人還是第三人,都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不是公司的股東,就不能作為出質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按照法定文書上對出質人類型的分類有七種,即公司 、非公司企業法人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 、自然人、其他;質權人則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書上對質權人類型的分類有五種,即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業企業、自然人、其他,即“有錢人”皆可成為質權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東才能成為出質人。所以,在登記中認真審查出質人和質權人的主體類別這一申報事項是必要的。
制定本辦法的依據,主要是物權法,還有就是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包括公司法等一些其他規范。在有關質權設立規范沖突時,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特別是股權出質生效的司法解釋和物權法不一致,應以物權法規定為據!段餀喾ā返178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边M行了明確規定。
第二條 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釋義】工商機關出質股權登記范圍限制的規定。
股權是指股東因向公司直接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在我國,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明晰一下股權在不同立法中的表述,這在工作和研習法律過程中是必要的。擔保法表述為“股份、股票”;公司法中,有限公司表述為“股權”,股份公司表述為“股份”,股票是股份的一種表現形式;物權法中則統一表述為“股權”。因此,股權即為出質的質物。在質押合同期內,經協商一致可以轉讓質物,提前歸還貸款,也可在發生了約定的情形時,質權人要求出質人追加質物、置換質物,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質物所生孳息,包括股利、資本公積增資所得股權等,可約定隨質物一并質押,也可在質權合同中另行約定歸屬。
根據《物權法》第226條的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具體指那些公司股東的股權呢?“以其他股權出質的”又具體指那些公司股東的股權呢?根據《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胡康生主編)的解釋,前者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權、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權、非公開發行但股東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權等,這些股權的表現形式都為股票 ”,即《辦法》依法排除了上市公司(指向社會公眾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僅指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中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即不屬于工商機關進行物權登記的職責范圍。后者是指“不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權、非公開發行的股東在200人以下的股份公司的股權等”。綜上,偶認為,簡單的說,就是有限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其股權出質由工商機關登記。
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非公司制企業的投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權益,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為“股權”,而是屬于“出資額”或者“財產份額”。因此,不存在非公司企業股權的概念,本《辦法》僅將公司制企業的股權納入調整范圍。
第三條 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釋義】出質股權登記管轄機關的規定。
為便于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掌握、審查出質股權的基本情況,方便社會公眾查詢股權出質登記情況,有效防止出質人將出質后的股權非法轉讓,本《辦法》將股權出質的登記機關與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登記機關一致起來,即將股東繳納出資的登記和股東股權出質的登記機關規定為同一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紤]到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股權所在公司住所變更、遷移等情況導致登記機關發生變化,雖然《辦法》沒有作要求,但是在涉及企業遷移時,原公司登記機關在向現公司登記機關移送公司登記檔案時,應當相應地將股權出質登記檔案一并移送,始終保持股東所屬公司的企業登記機關和公司股東所屬股權出質登記機關的一致性。
第四條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釋義】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法定事項的規定。
根據法定文書格式,其載明的登記項和規定的法定項是一致的,股權登記的法定事項有上述三個,被擔保債權數額不屬于法定的登記事項,而屬于申報事項,申請人聲明屬于其閱知事項。但是在質權合同中,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和出質股權的數額均是必須約定的法定項。由于沒有規定法定的質押率,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約定質押率的上限,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債權的實現。
質押率=(被擔保的債權數額/質押股權所對應的出資額)×100%
股權出質人應當是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在冊的股東(發起人),如發現出質股東未經登記機關登記或者備案的,應先行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備案),隱名股東亦然,也就是說股權出質,必須是顯名股東的股權方可,如不是,應通過司法判決和其他方式讓其“浮出水面”,使隱名股東顯明化,再予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記載股權出資情況的股東名冊由公司出具并加蓋公章,其中應注明出質股權的股東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及比例等具體情況。
另外,必須認識清楚三對關系。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弄清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在物權擔保關系中,弄清楚出質人和質權人的關系;在投資關系中,弄清楚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和股權所屬股東的關系。在不同的法律關系轉換中,債權人是質權人,質權人也是債權人;但是債務人不一定是出質人,出質人也不一定是債務人,還有可能是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
出質人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提供了擔保,那么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呢?完全可以,擔保的標的既可以是債務人之股權,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其他可以擔保的物。如果反擔保的標的是股權,亦應辦理出質登記,此出質關系中的債務人和第三人,成為彼出質關系中的出質人和質權人。也就是說債務人可以第三人之股權出質擔保,以自己股權出質為第三人提供反擔保。
第五條 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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