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09-11-27) / 已閱24002次
三)侵犯人權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規定居住權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水準權利。在一(二)項強調,“嚴格執行拆遷的許可、資金監管、協議、評估、項目轉讓審批、住房保障、補償救濟和聽證等制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四)違反政策,頂風而上。
縣委違法,黨校買單;黨校違法,教師買單。嚴重破壞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與推進依法行政的大政方針背道而馳。
五)阻礙民生
六)擾民害民,制造不和諧
七)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危及國家政權
直接影響與擾亂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危及人民的生存,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與國家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背道而馳。因而增加仇視黨和政府的力量,影響國家的長治久安,禍國殃民。傷害的是人民群眾對黨的感情,做的是親者恨仇者快的事情,客觀上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敵對勢力增加力量。
八)政府代替開發商,將被拆遷人置于不平等地位。在強權參與下,使本來弱勢的被拆遷戶雪上加霜。無奈,只有選擇進京上訪或者拼命之路。
九)不符合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不符合“以人為本”的原則,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歸根到底,不符合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是符合某些或者某個利益集團的利益。長此以往,禍國殃民。是封建“土皇帝”的表現。
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哪里去了?守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國、遵紀守法。在拆遷者眼里都成了泡影。
我們反思:為何非法拆遷在各地黨委、政府的眼皮底下如此猖獗?黨委、政府在制止非法拆遷中缺位,表現得相當消極,甚至直接參與非法拆遷。有法不依,刑法缺位,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非法拆遷的氣焰,極大傷害了人民感情。如此嚴重違法《憲法》與民事住宅權(人權)的極端侵權行為,竟然得不到刑法的處罰。為此,應當從行政、民事、刑事方面設計一個針對非法拆遷的法律體系,叫停非法拆遷。遼寧本溪拆遷案又一次以血的教訓警示國人——非法拆遷禍國殃民!應當下重拳叫停!
制止非法拆遷,立法機關不能缺位!刑法不能缺位!
二、當前非法拆遷涉嫌的罪名
1、非法侵入住宅罪
2、毀壞公私財產罪(刑法275條)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斐晒截斘飺p失五千元以上的;
。ǘ墓截斘锶我陨系;
。ㄈ┘m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故意傷害罪
5、誹謗罪
5、強迫交易罪(刑法226條)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