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09-11-27) / 已閱24045次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逼迫住戶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拆遷房屋,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以非法拆遷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在拆遷過程中,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一、)在拆遷過程中停水、停電,嚴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未簽書面安置協議,先開始拆房屋的;
三、)利用恐嚇、威脅等手段逼迫被拆遷人同意拆除自有房屋的;
四、)雇傭社會痞子、霸頭拆除房屋的;
五、)沒有辦理拆遷許可手續而拆遷房屋的;
六、)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七、)對被拆遷人沒有安置資金保障即行拆遷的。
八、)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非拆遷管理部門介入拆遷工作的。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建議,請國家列入立法規劃。
上書人:婁本清
二00九年十月
附:上書人基本情況
婁本清
聯系手機:15010626680、139543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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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址: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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