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0-9-18) / 已閱11430次
交通事故八級傷殘,掛靠單位連帶賠償
戚謙
【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肇事司機在駕駛機動車輛過程中,違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兩人的共同過失行為致人受傷,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肇事司機系在雇傭活動中致人受傷,其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09年2月4日,周某(事故中死亡)駕駛登記車主為**金象城鄉公交客運有限公司(下稱金象公司)的豫A72***號客車,與周艷軍駕駛的登記車主為**縣合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合力公司)的豫HA7***號貨車在上街區中心路行駛時相撞,致豫A72***號客車乘車人楊中建等多人受傷。事故發生后,楊中建被送至醫院救治,經診斷:脾破裂、左腎固血腫、胰尾挫傷等嚴重性傷害。楊中建住院治療至2009年3月7日出院。
該事故經鄭州市上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第20090029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和周艷軍均負事故同等責任,楊中建無責任。
楊中建訴至法院,要求金象公司、周艷軍、合力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45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960元、營養費960元、誤工費13300元、護理費1900元、住宿費1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殘疾賠償金及繼續治療費89386元,共計133006元,并承擔訴訟費用。金象公司、周艷軍、合力公司均辯稱,原告所訴事實屬實,但賠償數額應按法律規定予以賠償,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
另查明,楊中建自2005年8月至今,一直在鄭州市金水區生活、居住。兩個肇事車輛司機均系雇員,事故發生在兩人的雇傭活動中。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楊中建書面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楊中建傷殘等級予以鑒定,結果為構成八級傷殘。(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周某和周艷軍在駕駛機動車輛過程中,違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兩人的共同過失行為致使楊中建受傷,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肇事司機系在雇傭活動中致人受傷,其雇主即合力公司和金象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對事故的處理,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應予采信。楊中建的各項損失為123773.68元。
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金象公司與合力公司均應各自賠償楊中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23773.68元的50%,即61886.84元。二、金象公司與合力公司互負連帶責任。
【案件評析】
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的戚謙律師認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為:
一、金象公司與合力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兩個肇事司機負同等責任,根據筆者代理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來看,實踐中不少法院通常只會判決兩個賠償義務人各自承擔受害方損失的50%,而不會判決他們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盡管金象公司與合力公司的代理人沒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表示任何異議,但我認為,他們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理由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法條確立了我國的危險責任原則。機動車屬于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高速運輸工具,駕駛機動車屬于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應適用該法條之規定。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有意見認為:兩機動車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損害的,屬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屬于共同侵權時,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兩輛機動車具有共同過失而違章撞傷受害人,該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金象公司與合力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的法律對類似案件中責任的承擔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審法院判決金象公司與合力公司對受害人的損失互負連帶責任,有利于判決的有效執行,也就強化了受害方權益的保護力度,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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