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0-1-5) / 已閱24731次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判決如何處理
奚正輝
很多債權人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案件通過訴訟打贏了,法院也已判決,可是債務人還是不付款,向法院申請執行,可依舊執行不到,法院中止執行。這個時候作為申請執行人有什么方法來救濟?
筆者研究分析了民事訴訟案件執行的規定,詳細列舉了執行的措施,望給當事人一點啟發:
一、 被執行人應該報告當前及一年前的財產情況,若拒絕或虛假報告,法院可以罰款或拘留。依據《民訴法》第217條。
二、 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依據《民訴法》第218條。
三、 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從其工資收入或其他投資經營收入中提取。依據《民訴法》第219條。
四、 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其個人的生活工作的動產及不動產。依據《民訴法》第220條。
五、 若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法院有權搜查,發現財產有權查封、扣押等。依據《民訴法》第224條。
六、 法院有權將被執行人強制遷出房屋,并辦理房產證過戶登記。依據《民訴法》第226、227條。
七、 若被執行人逾期付款的,應當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的雙倍支付利息。依據《民訴法》第229條及《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94條。
八、 法院有權限制被執行人出境。依據《民訴法》第230條,《民訴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37、38條。
九、 法院有權將被執行人登記到征信系統或媒體曝光。依據《民訴法》第230條,《民訴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
十、 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被凍結的財產,法院有權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民訴法》第102條,《刑法》第314條。
案例:何某向某木材公司購買了木材,3萬元貨款未付。木材公司起訴到法院,并申請了訴訟保全,法院將何某價值3萬元的木材清點加貼了封條,就地封存,責令何某妥善保管。后何某擅自出售取得3萬元,法院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偵查期間,何某家屬將3萬元交于公安,使得法院判決順利執行。最后法院判決何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成立,判處拘役6個月。
十一、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有權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民訴法》第102條,根據《刑法》第313條。
十二、 若被執行人為個人,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因為夫妻登記結婚后,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后財產共同共有。
案例:馮某與丈夫余某開辦了床具廠,經營期間欠常某貨款。法院判決馮某向常某支付37.8萬元。之后,馮某與余某協議離婚,床具廠的資產歸余某,債務由馮某償還。6個月后,常某申請追加余某為被執行人。兩人得知要共同償還后,便將床具廠的兩臺機器變賣,躲債。最后法院判決馮某與余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馮某與余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十三、 若被執行人為公司,可以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但是有嚴格的限制,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有些情形需要另行起訴,有些情形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這里的難點主要是債權人的舉證比較困難。依據涉及到公司法方面的規定及訴訟執行方面的規定,因為涉及的法條較多,筆者將這些法條進行了挑選歸納,詳見文章的附件。
其實法律賦予執行法官的權利還是很大的,只是執行法官沒有作為(沒有行使法律賦予其的權利)或者其他部門對執行法官權力的不重視(甚至怠于配合執行),正因為這種情況的存在,造成了“執行難”。筆者一直堅持并宣揚生效的裁判文書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須受到尊重并執行,容不得半點討價還價。若法院的生效判決不能執行,那么判決就是一紙空文,那么當事人發生糾紛就不會訴諸法院,那么法院就沒有存在的必要。那時當事人的糾紛就會采取私力救濟,討債公司與黑社會遍地開花,那么社會將會動蕩,民不聊生,后果是非常可怕的。當然有些判決難免有錯誤,法律也要給其救濟的途徑,但不是通過抗拒執法的方式,而是應該通過上訴、再審等方式。
所以我們一定要加大執行力度,打擊挑戰司法威信的人,那樣社會才會安寧和諧。曾經有人提議將執行工作移交給公安局處理,這就說明了當前法院的執行工作力度不夠,手段太軟,對被執行人沒有威懾力,查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就執行中止了,就不聞不問了,那么債權人的利益如何來保障。當前將執行工作移交公安還不太可行,但是筆者認為法院執行庭(局)與公安局合作聯動,若發現抗拒執行,不履行生效裁判書或轉移變賣財產等,立即移送公安偵查處罰。相信如此施行后,執行中止就會少很多,執行完畢的案件就會多很多。
附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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