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10-1-5) / 已閱45882次
婁律師解讀《侵權責任法》
婁本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解讀:侵權責任法共分為十二章(一年的月數,代表圓滿)、九十二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律師解讀】
立法目的:1、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2、明確侵權責任;3、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4、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記憶:保明預制促)
特別提示:沒有——“根據憲法”字樣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律師解讀】
調整范圍:侵害民事權益,即平等主體。民事權益的外延,人身、財產權益,共十八種: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解讀】被侵權人的權利: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解讀】1、對侵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進行協調責任承擔規則。2、不影響承擔侵權責任,應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法律沒有禁止精神損害賠償。以后就要放開附帶民事精神賠償。3、確立了侵權責任的優先原則。是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在侵權法律中的具體應用,與刑法、行政法相協調。《刑事訴訟法》、《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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