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榮輝 ]——(2010-8-15) / 已閱36442次
要嚴格掌握耳目的選用條件,主要有以下四個條件:①能夠發現敵情,接近偵查對象,在落后層內有一定的威信,有一定的活動能力和觀察識別能力;②經常教育能夠為我工作,并能夠保守秘密,向我反應真實情況;③只要意愿上想靠攏政府,有立功贖罪的要求的。能不能選出一個好的耳目,對于今后收集信息起關鍵性作用。
選定的耳目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并嚴格把握選定耳目的數量占中隊在押犯總數的比例不超過3℅-5℅。耳目的管理,應當由專職民警擔任,耳目的物色、確立、使用、考核、撤換都要由專職民警“一攬子”管到底。只有這樣才能保持耳目工作延續性,促進耳目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ǘ┒康目己霜剳鸵贫然、規范化,防止民警濫用權力,滋生腐敗。
在實踐工作中,耳目的考核是實行單獨考核;耳目的獎勵只向罪犯本人宣布,是進行保密的;所有的操作都是由專職管理民警來進行的。因而對于耳目的考核和獎懲的不公開化,很容易導致專職管理民警在考核和獎懲時的隨意性,民警容易利用手中的權利,隨意給耳目加分、給高檔次的考核。這樣子的話,就很容易導致民警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滋生腐敗。因而對于耳目的考核和獎懲要制度化規范化,分管改造的大中隊副職領導,要對專職管理民警進行監督,對考核和獎懲要進行過問,同時獄偵部門對耳目的考核獎懲要定期進行抽樣檢查,防止違規操作和暗箱操作。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專職民警規范操作,防止民警濫用權力,滋生腐敗。
。ㄈ┒渴褂靡耙扇瞬挥,用人不疑”,同時做好耳目的保密教育工作,防止泄密。
罪犯愿意做耳目是對我們工作的最大支持,因為他們做這項工作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風險,一旦其被確立為耳目,就要給其充分的信任,放開手腳讓其開展工作,這就是“用人不疑”。對于有存在不適于擔任耳目的人,堅決不用,因為耳目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一旦用人不當,會造成泄密,可能會造成很大的監管隱患,這就是“疑人不用”。掌握這個原則,需要獄偵民警花費很大的精力去進行甄別。
耳目的工作都是秘密進行的,罪犯中一旦有人發現其真身身份,耳目就沒有他存在的意義,這對于資源是一個非常大的損失。同時耳目如果被發現,其進行的工作內容被泄密,就會打草驚蛇,就會使接下來的工作很難開展。這就要求專職管理民警在耳目選定時就要對其進行保密教育工作,使其認識到一旦身份暴露、秘密被泄露,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時要向其宣布保密紀律,明確保密責任意識,明確泄密的懲罰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促使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同時干警也要注意保密工作,對于耳目信息的了解可以通過個別談話的形式,采取與多名罪犯談話了解,以達到混淆罪犯視線,從而有利于保護耳目,防止走漏消息,有利于獄情的搜集。
。ㄋ模⿲τ诙康恼{整、處置要果斷,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嚴懲,防止滋生牢頭獄霸。
在考核中發現耳目罪犯有違反紀律,重大違紀違規行為或者不能發揮作用,即將刑滿、變更關押場所等情況,不再適合擔任耳目的,應及時撤換;對擔任耳目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不同情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①陽奉陰違、弄虛作假的;②謊報情況、蒙騙政府的。③通風報信、泄露秘密的;④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⑤包庇犯案分子的;⑥策劃、參與犯案的;⑦為獲取資本故意唆使他犯犯案的;⑧其他使耳目工作受到損害的行為的。調整耳目既要慎重又要果斷。一旦發現耳目有重大問題,不再適合擔任耳目的,處置要果斷,行動要迅速,切不可優柔寡斷、舉措不定。對撤換下的耳目罪犯最好能變換改造環境。
對于耳目違規違法行為,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防止耳目仗著獄偵查人員的信任而監規紀律散漫,從而減少耳目的違規違法行為,維護耳目紀律,樹立良好的風氣,保證正常的監管改造秩序的進行。有些耳目可能會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警官的信任,為自己謀私利,在監區里敲詐勒索,作威作福,欺上瞞下等行為,成為牢頭獄霸。耳目如果有不符合常規的舉動,或者匯報的內容與獄偵人員所了解的情況有較大的出入。對于該耳目,不能打草驚蛇,要嚴格監控。在條件允許下,可以另外安排耳目來監控該耳目。用耳目是要讓他們為我們所用,而不是讓他們“以權謀私、稱王稱霸”,那樣的話會滋生牢頭獄霸的土壤,就發揮不了維護監管安全所應起的作用,反而成為監管安全的隱患。
獄內耳目工作是一個既重要又復雜的工作,因為具有其特殊性,也有其的不穩定性。它要求我們要有高度的敏感性,牢牢掌握、把握耳目的使用方法,并在實踐中不斷去探索和完善。在獄情、犯情的信息收集、反饋、查證、處理中要收集及時,反饋迅速,查證準確,處理嚴格。這樣才能準確掌握獄情動態,及時清除安全隱患,才能充分發揮獄內耳目在維護監管安全中起到最大的作用,確保監獄的監管安全穩定。
參考文獻:
1.應朝雄 編著《監獄分監區工作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6.6第一版
2.嚴勁濤 主編《獄內偵查學》金城出版社 2003.7第一版
作者簡介:邱榮輝,(1985-),男,福建永春人,大學學歷,科員,現任職于福建省武夷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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