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欣 ]——(2010-2-9) / 已閱25429次
(五) 日常管理要注意盡量避免物件損害
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基本上沿襲了民法通則以及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對于法人來講,主要影響在于對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將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例如設計單位。
其次,由于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樣作為建筑物使用人的法人來講,就有必要對員工行為進行約束,避免發生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而導致法人進行賠償的局面。
三、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教育行業的影響
(一) 醫療糾紛的處理撲朔迷離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是比較原則性的,已經引起了社會上的關注。筆者曾撰文《淺析侵權責任法可能對醫療糾紛產生的影響》進行深度分析,在此僅作概要提示。《侵權責任法》確定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改變了以往的推定過錯原則;《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患方有權復印的病歷范圍較之以往規定更為減少,規定醫方有責任保管的病歷范圍仍然少于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范圍;規定的推定醫方過錯的幾種情形并無實際意義。因此筆者認為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是比較粗疏的,如不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加以明確,將有可能不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之所以能夠將原有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方舉證責任部分倒置等“不利”醫方的規定取消,相信與醫療界人士持之以恒的努力密不可分。
(二) 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注意義務提高
《侵權責任法》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較之以往發生一個重大變化,即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幼兒園將承擔推定過錯的舉證規則。即學校幼兒園如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將承擔侵權責任。這與最高法院以往的兩個司法解釋(民通意見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均不一致,應當認為是加重了學校幼兒園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義務。這實際上有可能產生學校幼兒園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模式的重大調整,與我國推行的素質教育背道而馳,產生嚴重負面影響。
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與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基本上都是在現有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行的規范,并無太多新意,本文不做介紹。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一章有一些新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型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園動物造成損害的,動物園適用推定過錯原則;遺棄、逃逸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五、 結語
《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實施是民法領域的一個重要事件,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該法的制定對于民意是有適當關照的,但是仍然不乏妥協,折射出強大游說團體對立法過程的影響,這可能是以后我國立法進程的一個新特點。
(2010-2-1)
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北京律協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萬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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