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曉鋒 ]——(2010-3-7) / 已閱18037次
一審法院支持了劉某要求物美公司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有關訴求是正確的,但一審法院將劉某因工傷保險獲得的傷殘補助金從劉某的實際損失中予以扣除,減免物美公司的責任的認定是錯誤的。
3.2劉某與物美公司之間是義務幫工人與受益人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根據本條規定,我國法律規定的被幫工人責任采取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及被幫工人是受益人,且在幫工活動中有義務對幫工進行必要地指導,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就推定被幫工人存在疏忽管理和管理的過錯,在主觀上存在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劉某在日常工作中受物美公司的直接管理,劉某是因為受物美公司工作人員的指派去拿與其促銷的品牌無關的貨物而摔傷,物美公司為收益人,物美公司作為經營者,對在其門店內的所有人員,包括劉某均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劉某摔傷前應經有人從二樓欄桿處摔下,物美公司在明知經常有促銷員攀爬欄桿拿洗衣粉的情況下,物美公司在明知經常有促銷員攀爬欄桿拿洗衣粉的情況下,沒有采取鋼筋加固或改變貨位對方地點等方式徹底杜絕隱患。物美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曾通知促銷員禁止攀爬欄桿取貨,在劉某攀爬欄桿取貨時,物美公司管理人亦未能有效阻止。按照生活常理,在欄桿與過道之間退滿貨物的情況下,要求促銷員每次拿取中間貨物時都采取搬開前面貨物的方法顯然缺乏可操作性,不合理的貨物堆放方式是促銷員冒著危險攀爬欄桿的根本原因。位于欄桿與扶手之間的三合板實際上無法阻止成年人下墜,但卻會使促銷員產生錯誤判決并難以預見從欄桿上滑落后直接墜落至一樓的嚴重后果。物美公司只要采取鋼筋加固或改變貨物堆放地點等低成本的方式就可以徹底杜絕隱患,但其并未采取,物美公司沒有盡到經營者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物美公司主張劉某熟悉賣場環境自身存在嚴重過失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物美公司應對劉某在賣場內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3.3杰邁公司、劉某、漢高公司、佳之興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杰邁公司、劉某、漢高公司之間是勞務派遣關系,杰邁公司是勞務派遣單位,漢高公司是用工單位。杰邁公司是劉某的法定雇主,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漢高公司杰邁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漢高公司負責劉某的工作管理,杰邁公司負責劉某的人事管理。漢高公司與劉某之間不是勞動關系。佳之興公司是漢高公司的銷售商,與劉某、杰邁公司沒有直接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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