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10-3-23) / 已閱20295次
風風雨雨財產刑
溫躍
一、2010年2月10日最高法院頒布了《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 》引起人們對財產刑及其執行的關注。回顧一下建國以來關于財產刑的立法和在司法實踐中執行的狀況,有很多值得回味和發人深省的地方。
二、財產刑在我國立法上經歷了“慎用”到“濫用”的過程。
1、剛建國那陣,出于廢舊立新的豪情,“禁止援引偽六法許以罰金易科贖罪”“雖然也有財產刑罰的規定,但它與反動派的罰金辦法,本質上并無絲毫相同之處,兩者之間是有原則區別的。”這種原則區別表現為:
(1)對反革命的犯罪分子除嚴刑鎮壓外并得處以沒收全部或一部財產的懲罰,將其掠自中國人民的財富,還給中國人民。
(2)對犯罪的人民,則除應本諸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按其情節輕重,危害大小,依照人民法律處以應得之罪外,對財產刑,就必須是依據犯罪性質,實事求是,嚴肅而審慎的使用,而決不允許我們以感想代替政策法令,無根據地濫行處罰。
就(1)而言,財產刑扮演的不是剝奪犯罪人再犯能力的角色,而是完成偉大神圣的使命,就是剝奪“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兇們”的財產,使之歸還“中國人民”。這里,財產刑顯然不是刑罰,而是政治斗爭的工具。
就(2)而言,顯示了司法機關對財產刑的慎用。這種慎用,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偽六法許以罰金易科贖罪”的鄙視,和對“富有資財的壞分子逍遙法外,甚至敢于做出無顧忌地胡作非為的現象”的擔心。說實話,體現了司法的人民性,因為人民當時很窮。同時體現了司法平等性,有錢人和沒有錢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錢人不能用錢減輕懲罰。
因此,1950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財產刑罰使用問題的指示》中,禁止對煙毒犯專科罰金,或雖非專科而準以罰金易換其已宣告的刑罰,所謂易科罰金;對業務過失致人于死、傷害、奸淫、遺棄嬰兒致死等犯罪均不得科處罰金;屬于貪圖財產上不法利益的犯罪,可酌科罰金。但應依案犯的具體情況及歷史性的根源,分別輕重判處徒刑,只有在僅處自由刑尚不足達到懲罰改造目的,而必須針對其貪圖財產上不法利益的犯罪動機目的再附加財產刑處罰的情況下,才可并科罰金;科處罰金時,須足夠地注意被告的經濟負擔能力,與其家庭生活生產情況;停止使用以罰金抵充徒刑的辦法。
196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能用罰金折服勞役問題的復函》中,再次強調對于“走私案件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適當的刑事處分,不能以罰金折服勞役”。
2、79刑法制定那陣,撥亂反正,百廢待興,人民依然很窮,司法理念依然很淳樸,行政罰款遠沒有現在這么盛行,刑法上的罰金作為財產刑僅僅作為刑罰的點綴放在79刑法中的。 79刑法適用罰金的罪種有23個,可獨立適用的14個。
在79刑法中,作為財產刑的沒收財產刑的設置比較有意思:
(1)79刑法分則中反革命罪的所有罪名均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這體現了建國初期的思想:對反革命的犯罪分子除嚴刑鎮壓外并得處以沒收全部或一部財產的懲罰,將其掠自中國人民的財富,還給中國人民。可見,79刑法中對沒收財產刑的偏愛體現了把沒收財產刑當成政治斗爭的工具的思想,而不是體現剝奪罪犯再犯能力的功能。
(2)在79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和 第八章瀆職罪中,沒有一個罪名設置沒收財產和罰金,體現了建國初期的一直延續下來的思想:“業務過失致人于死、通奸、傷害、遺棄嬰兒致死等犯罪,依照上述政策法令精神根本不能使用罰金處罰。尤其通奸處罰金更是奇怪現象,這樣濫用財產刑,則不僅不能達到懲罰改造警戒的刑事政策目的,且最易發生富有資財的壞分子逍遙法外,甚至敢于做出無顧忌地胡作非為的現象,而這種現象,是新民主主義社會秩序所不容許發生的。”(1950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財產刑罰使用問題的指示》)
(3)在79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走私罪、投機倒把罪、偽造或者倒賣計劃供應票證罪和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設置了沒收財產刑。
(4)在79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搶劫、慣竊、慣騙或者盜竊、 詐騙、搶奪和貪污罪,設置了沒收財產刑。
(5)在79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 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制造、販賣、運輸鴉片、海洛英、嗎啡或者其他毒品罪、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設置了沒收財產刑。
總之,79刑法中財產刑的設置更多的是出于政治斗爭工具的考慮(在反革命罪中),而在其它犯罪中相對設置較少,就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比較而言,更喜歡使用沒收財產刑。一者因為當時人們的經濟觀念沒有現在這么強,而且較窮,還沒有象如今社會這么喜歡動不動就用經濟懲罰的手段,對窮人來說,用財產刑剝奪再犯能力沒有什么意義,還不如判有期徒刑來得實惠有效。二者因為當時人們羞于談論錢財,罰金給人以用錢贖刑的感覺,不如沒收財產刑來得那么干脆和徹底,而且沒收財產刑都是附加適用的,給人以打到在地再踏上一只腳的感覺。至于貝卡里亞“沒收財產是在軟弱者頭上定價,它使無辜者也忍受著罪犯的刑罰,并使他們淪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絕境。”的觀點,當時沒有人敢提,甚至都不知道還有這么一說。“沒收財產刑只能作為國家維護自身安全和社會安寧、打擊敵對勢力和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的一種特殊手段而謹慎使用,而不宜作為一般性的懲治貪利性犯罪的經濟制裁手段。對一般貪利性犯罪適用罰金刑就足以從經濟上給予足夠制裁,完全沒有必要另外適用沒收財產刑。”那是儲槐植
等人的后話了。
3、到97刑法頒布的時候,社會面貌和人們觀念已經發生很大變化了。一切向錢看成為了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甚至牛頓力學中的時間都被騷動不安的中國人賦予了財產的意義:時間就是金錢!
97刑法在財產刑的制定上存在如下的社會背景:
(1)在新時代里,行政機關使用“以罰代管”的技藝已經爐火純青了,憑借按罰款的一定比例的財政返還,行政機關聚集了巨額錢財,這讓97刑法的立法者們感覺到一個財產刑時代的來臨。如果再羞羞答答地設立、適用罰金刑等財產刑,不能讓世界認識到中華大地已經國富民強了,何況在強勁的經濟增長面前,在動不動就被行政罰款,交通違章罰兩百都覺得區區小數、不足掛齒,恨不得罰個500、1000、20000元才過癮的本能沖動面前,中國老百姓已經對罰款非常適應了、習慣了,承受能力增強了。面對行政違法的人,周圍的看客都希望政府能夠罰他個傾家蕩產才過癮,而對于刑事犯罪的人,刑法還慎用罰金等財產刑,實在脫離了我們的偉大時代了。
(2)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各種貪利性犯罪層出不窮,都被逐步列入刑法的罪名中了,對貪利性犯罪,適用財產刑好像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既然罪犯是在錢上打主意的,那就讓罪犯在錢上有所失吧,就像你強奸他人妻子,就讓受害人丈夫強奸你妻子吧,一報還一報。暈死,原來這種對貪利性犯罪設置財產刑是出于以牙還牙的邏輯!
(3)不少學者、法官出國轉了一圈,發現所謂的法治國家都大量使用罰金刑,在還沒有搞清楚原委的情況下,生怕中國立法和司法不能與國際接軌,回來后阿Q式地奔走相告,人家早就“革命”了,我們也應“革命”!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