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譚友 ]——(2010-3-24) / 已閱18248次
試論人民調解現狀及發展方向
譚友
【摘要】 文章從人民調解組織的現狀及發展方向出發,重點探索我國人民調解組織結構和發展方向。文章闡述了我國人民調解組織的結構現狀,指出了當前我國人民調解組織存在的主要弊端,提出了完善我國人民調解組織的思路和對策建議及發展方向。
【關鍵詞】:歷史;現狀;作用;不足;完善發展
一:發展歷史
孔子說:“禮之用,和為貴。”孟子也主張和諧,他說:“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這種講和諧的價值取向及思維定勢,使人們遇到糾紛或爭端,自然而然甚至條件反射地尋求調和,這就為調解的運用提供了適宜的氣候和土壤。
人民調解制度歷來為黨和國家所重視,早在1949年,我們黨就在繼承民間調解優良傳統的基礎上,將古代自發的民間調解變為有組織、有領導、有章法的人民調解制度,并將之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半個多世紀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和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人民調解工作繼承和發揚我國民間調解的優良傳統,經歷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的實踐,不斷發展和完善[1]1。1954年政務院頒布《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使我國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始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1982年《憲法》則明確規定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性質及職權。人民調解制度入憲在人民調解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思.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已經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這使我國人民調解更趨完善。
二人民調解組織現狀
人民調解組織是我國調解組織中的主要門類,在調處社會矛盾中的作用日益凸現,被人們稱為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目前,我國已建立了人民調解組織90多萬個,擁有人民調解員近800萬人[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目前我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設立在下列部門或單位組織:(1)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2)鄉鎮、街道;(3)企業事業單位;(4)行業性組織。其中第(1)項是傳統的、基本的、狹義的人民調解組織,第(2)、(3)、(4)是廣義的、拓延的人民調解組織。
隨著黨的十六屆四中、六中全會和黨的十七大召開,各級黨委、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越來越高度重視,人民調解組織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日益凸現,也越來越蓬勃發展壯大。
三:人民調解的作用:
1分擔人民法院工作量:
21世紀是個復雜的社會,多樣化的社會,各種社會關系交織在一起定會產生糾紛, 據不完全統計,1999年至2007年底的8年間,全國人民調解員調解了各類民間糾紛4000多萬件,調解成功率95%,通過調解工作,防止因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刑事案件近50萬件,防止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當事人自殺25萬多件,制止群眾性械斗和群體性上訪80多萬起[3]。如果這些糾紛都要法院來處理,那顯然我國目前的法院組織體系是不可能處理得過來的,因為這工作量實在是太宏大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出現分擔了大量的民事方面的糾紛。
2便民:
人民調解是設在基層的調解機構,它能及時參與公民糾紛的調解,無須當事人專門停下工作. 方便靈活,有助于及早解決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城鄉社區,與老百姓最為接近,處理問題比較方便。當糾紛發生時,他們能夠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加上人民調解員與當事人都生活在基層,長期共處,相互知根知底,因而可以采用靈活的生活技巧和方式、通過各種途徑調查事實真相,及時化解矛盾。
3經濟實惠:
人民調解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切身利益。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當事人不僅要花費昂貴的律師費與訴訟費,還要為開庭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糾紛,當事人不僅節省了昂貴的律師費與訴訟費,而且在家門口就可以解決問題,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這樣既經濟又方便,因此,從經濟的角度考慮,當事人更愿意接受人民調解。
4緩和矛盾:
民間糾紛不僅大量存在,而且經常發生,如果這些矛盾得不到及時解決,可能會使矛盾加重惡化,甚至會產生新的矛盾,出現矛盾的惡性循環。訴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這很容易使矛盾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特別是那些不懂訴訟法盲)用自己的方法甚至是暴力來解決矛盾這樣的結果就可怕的。而人民調解則可以采取預測預防、主動介入等方式,及早發現矛盾,采取有效措施,使矛盾各方冷靜下來,緩和矛盾。即使調解沒有成功,沒有達成調解協議也可防止矛盾惡化,起到穩定當事人情緒,緩和矛盾的作用。
5宣傳法制:
調解員雖出自基層,由基層群眾選舉產生,但其既被選出說明其相關知識相對其他一般群眾是較高的懂法的,加上其在調解工作中所接觸的法律知識,使調解員比一般群眾法律水平要高。這樣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自然而然就會將一些法律法規傳授給群眾,而這種通過實例傳授的方法能讓群眾對此法律法規映象深刻不易忘記。隨著人民調解員素質的不斷提高,相信宣傳法制這個作用定會日益突現。
四、不足
然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結構轉型的加快,新類型的糾紛不斷出現,現成的制度和模式的弊端也日益顯現。人民調節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粗略有以下幾點:
1、結構單一
我國人民調組織是群眾性組織,目前它調解的糾紛主要是“民間糾紛”,而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矛盾日益呈現復雜化、多層次化、多樣化的趨勢,這就要求人民調解也要根據糾紛的層次而采取多樣化專業化的手段使人民調解適應群體性、專業性、應急性等矛盾糾紛的迫切需要。如在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辦事處社會矛盾調解中心駐沙頭派出所工作室的警民聯調工作實踐中,發現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損毀財物等治安案件占全部糾紛調解的70%以上,這些都是已經較為激化的矛盾糾紛,其調處稍有不慎、不及時,極其容易轉化為群體性械斗或刑事案件,單靠公安機關難以從根本上解決,而人民調解組織的群眾性組織的法律性質也抑制了它配合公安機關解決矛盾沖突的效能和效率,因而新時期迫切要求人民組織的法律性質走向多層次化、多樣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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