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寧 ]——(2010-4-9) / 已閱18657次
勞動者工傷維權指引
陳寧
一、工傷認定的實體問題
工傷認定分為兩種情況,一為應當認定工傷的情況,二為視為同工傷的情況。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這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一種最基本情形,強調“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大要素,三者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對前述三大要素的理解不能機械化,應從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從寬理解。
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含自愿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
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含用人單位圍墻內的所有場所),以及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其從事工作的場所,并不限于勞動者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或車間,還應包括一定的合理延伸范圍。如勞動者上班時間在工作區域內的廁所方便時摔倒致傷,其受傷地點應當認定為在工作場所。
工作原因,是指勞動者為執行工作任務,包括從事本職工作及必要時的非本職工作,勞動者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亦在此列。如勞動者上班時間在工作區域內的廁所方便時摔倒致傷,如廁方便不僅是勞動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也是持續、有效的工作所必需,其受傷應認定為系工作原因所致。再如夜班期間,勞動者因生理需求打瞌睡時遭受事故傷害,也應認定為系工作原因致傷。
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預備性工作是以“與工作有關”為限定性條件,即預備性工作是以開展正常工作為目的的。譬如進入場地、準備工具、進行裝備等預備性活動都是開展工作的前提條件。若在開展預備性工作途中又轉而去辦私事,則與工作無關聯,不能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如勞動者在辦公樓底樓大廳等候電梯到達辦公室,其等候電梯的行為可視為其工作的一種預備狀態。
收尾性工作,須是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且與與工作有關。如礦工、環衛工人等從事比較骯臟工作的勞動者,以及從事紡織、玻璃等粉塵較嚴重工作的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勞動者,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聯系,可以說就是必要的,應認定為與工作相關的收尾性工作。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如商場保安在看到竊賊現場行竊時加以制止,竊賊惱羞成怒,對保安進行攻擊,保安因此受到的傷害即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的暴力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4、患職業病的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我國衛生部和勞動部頒布的《職業病目錄》,現行職業病共計十大類、一百一十五小類,大類包括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及其他職業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間”,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由于工作需要被用人單位安排到本單位以外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這里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指不僅離開了本單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第一種情況既包括領導指派的情形,也包括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勞動者自己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種情況則必須是領導指派的情形。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在外出差期間,勞動者因探親訪友,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旅游、娛樂活動造成的傷害,不在此列。“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在上述各種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點或者處理用人單位臨時加派的工作任務的途中,同時,在認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時也應加入“合理性”的標準,應將上下班途中為處理私事的合理繞道也納入上下班途中,但如果下班后直接目的是逛街或喝酒娛樂,則以到達的第一站期間的路線視為下班途中。
“機動車事故”,包括勞動者駕駛或乘坐機動車、勞動者采用非機動車交通方式但遭受其他機動車撞傷的情形,非機動車事故導致的傷害不屬于工傷,如勞動者騎自行車在上班途中與另一騎自行車的行人相撞導致受傷,則不構成工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強調突然發作、情況危急導致當時死亡,不涉及搶救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一般不存在爭議。
對于“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界定標準,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判斷:一是突發疾病的時間,即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不屬于此類情況;二是是否經過搶救,即發病、搶救是否從工作崗位到搶救的醫療機構之間“兩點一線”,若突發疾病后回家休息或辦理其他事情后死亡,則不應視同工傷;三是死亡時間,即是否在48小時內死亡,應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若在48小時之外死亡,則不應視同工傷;四是搶救是否起到改變死亡結果的效果,若搶救無法改變死亡的結果,及時死者家屬中途放棄搶救治療,也應視同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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