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寧 ]——(2010-4-9) / 已閱18660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這里未強調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等工傷要素,只要勞動者是在從事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的公益性活動中受到傷害,不論是否在工作過程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均應視同為工傷。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對于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轉業復員到地方工作的勞動者,舊傷復發是由于以前在部隊服役期內因戰、因公負傷所致,雖與現行工作無關,但也應視同工傷,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的認定不考慮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只要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都應當認定為工傷。認定工傷,給予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并不影響用人單位依其內部規定對違章操作的勞動者給予處分的權力。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是指傷亡勞動者自身存在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且該行為需具備如下兩個條件:一是與勞動者的傷亡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或者是造成傷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經職權部門作出明確的認定,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勞動者的傷亡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規定,即應認定為工傷。
2、醉酒導致傷亡的
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般飲酒或者醉酒與傷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仍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實踐中,自殘與自殺的認定屬于難題,一般情況,若自殘者或自殺者沒有留下可以表明其自殘或者自殺意圖的物品時,很難認定構成自殘或自殺,若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勞動者系自殘或自殺,則應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認定的程序問題
(一)工傷處理流程圖
(二)大連市工傷認定的管轄范圍
1、市勞動保障工傷認定管轄范圍
(1)在市內四區生產經營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其注冊資金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各類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2)在市內四區生產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地駐連企業;
(3)在市內四區有無軍籍職工的駐連部隊機關、事業單位。
2、各區(市)縣和先導區工傷認定管轄范圍
除市勞動保障工傷認定管轄范圍外,各區(市)縣及先導區勞動保障工傷認定實行經營地管轄,其管轄范圍:
(1)在本轄區生產經營的所有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2)在本轄區(市內四區除外)生產經營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地駐連企業;
(3)在本轄區(市內四區除外)有無軍籍職工的駐連部隊機關、事業單位。
3、關于特殊情況的工傷認定管轄
(1)一個企業多處生產經營的,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管轄;
(2)外地注冊的用人單位在本市生產經營期間,招用的農民工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均按生產經營所在地管轄;
(3)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或委托各區(市)、縣和先導區認定的案件;
(4)區(市)、縣和先導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間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管轄。
(三)工傷認定程序要點提示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有爭議的,在工傷認定之前,需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來確定是否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屬于補正申請認定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1年受理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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